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若撤協商 無損致靚利益
2009年02月03日蘋果日報
法界見解
律師李勝雄因陳致中、黃睿靚夫婦提出認罪協商,而決定解除與吳淑珍的委任關係,是否影響致靚認罪協商的決定?律師高明德表示,只要在台北地院辯論終結前,致靚均可撤銷認罪協商決定,且兩人在協商程序中向檢方供述的所有內容,合議庭都不能引用作為兩人不利的證據,因此他們改變心意不認罪,依法對兩人的訴訟可說是沒有任何不利影響。
協商陳述不得為證
律師莊志遠表示,根據《刑事訴訟法》規定,只要不是死刑、無期徒刑、最輕本刑3年以上等重罪,被告可在案件起訴後,到一審辯論終結前,向法院聲請認罪協商。經法院同意後,檢方會提出科刑範圍,以及向被害人道歉、支付賠償金或捐款等條件與被告進行協商程序,雙方達成共識後,由檢察官向法院提出認罪協商聲請;但在協商結束前,被告可隨時要求撤銷協商。
高明德強調,若致靚真的撤回認罪協商,雖兩人曾在協商中向檢方供出資金流向,但根據《刑事訴訟法》規定,這些供述都不能作為兩人判刑的不利證據,若這些情資是檢方事先未掌握者,致靚的吐實,反而能獲檢方視為犯後態度良好,酌減求刑刑度。
記者賴心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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