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讀者問:
我在泡沫紅茶店工作近十五天,因發現身體無法負荷茶桶重量,身體不適,只好麻煩家人幫忙辭職,直到領薪那天,我打電話去,店長竟說我沒錢可領,並說我很可笑,又不是啞巴,為啥要家人打電話,她說若我是啞巴就接受,所以無法發薪給我。
我真的是腰無法搬重,無法久站所以辭職,但她以我沒有親自打電話辭職不發薪,難到人要死在他們店,殘廢在他們店才可以不做,才可領錢嗎?這家店既沒有勞健保,時薪也才六十五元,難道我要做白工,無法討回公道嗎?
請辭可找人代提出
律師張瓊文答:
請辭工作並未規定要本人提出,也可由代理人代為提出,只要確定表達清楚即可;《勞基法》第十六條規定,工作三個月以上一年未滿者,終止勞動契約需在十日以前預告,因您只工作十五天,所以沒有十天預告的限制。
再依《勞基法》第二十六條規定,僱主不得預扣勞工工資作為違約金或賠償費用;縱使您的請辭違反公司工作規則,僱主也不能扣薪水處罰,需先給薪,再追償。
另,《勞工保險條例》規定,五人以上公司,應以其僱工或所屬團體或所屬機構為勞健保投保單位,不知您的公司是否有五名以上員工。建議向勞工局申訴協調,僱主違法不給工資,主管機關可處罰二千元以上、二萬元以下罰鍰;若仍無法解決,再提民事訴訟,要求僱主給付薪水。
◎記者許淑惠採訪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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