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警轟六槍濫殺無辜
【莊淇鈞、洪哲政、劉文淵╱台北報導】兩名男子未戴安全帽騎乘機車、以紅紙遮車牌,遇警方攔檢加速逃逸,遭警方誤認贓車嫌犯而開槍,專家認為兩名男子拒絕攔檢不對,但也只是交通違規而已,警察亂槍打死人,真是「太超過!」
用槍時機不符規定
台北縣警局副局長呂滄培指出,據《警械使用條例》第四條規定,警方遇追緝應逮捕而拒捕或脫逃嫌犯、執勤時警員生命受危害、防衛的地點及人員受侵害,或告誡持兇器滋事者拋棄武器,對方仍不聽從等情形,可依法使用槍械,但盡量避免對嫌疑人致命部位開槍。
但資深警員私下表示,此案怎麼看都不符合用槍時機;也有交通警察說,取締交通違規,在無生命威脅情況下根本不用開槍。
中國人權協會副理事長蘇友辰則痛斥:「警方追緝嫌犯比例原則過當,若彈道重建發現是警員平射致死,將涉及過失致死罪。」蘇友辰說,即使警員對空鳴槍警告是容許的,但對方並無持武器回擊,警方只要聯絡警網包抄,不至於讓對方脫逃,警察執法方式很有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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警方在住宅區開槍,事後封鎖現場重建彈道。陸運陞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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警誤殺判賠有前例
民進黨立委林淑芬痛斥:「警察執勤過當,還誣衊年輕人騎贓車!民眾拒絕攔檢,警察就開槍亂打,似乎違反比例原則。」國民黨立委盧嘉辰痛斥:「遭槍擊民眾縱使違規,但非罪大惡極,警械疑使用不當,該國賠就國賠,還家屬公道!」
台北縣一名警員指出,七年前他與同事執行攔檢勤務,一輛轎車衝撞攔檢點,差點撞傷同事,經查車號是贓車,他與同事開槍追捕不慎打死對方,解剖發現子彈從死者背後射擊致死,他被法院判賠四百多萬元,他語重心長說:「開槍變數很大,可能瞄準腳,卻擊中對方頭,所以盡量別開槍。」
警方用槍步驟與時機
先表明身分,再命嫌犯停止動作或高舉雙手,若遇下列情況可使用槍械
.遇拒捕、脫逃嫌犯
.執勤時警員生命、槍械、自由受危害
.防衛地點、人員受侵害或脅迫
.告誡持有兇器滋事者拋棄武器,對方仍不聽從時
資料來源:台北縣警局
警方疑用槍過當案例
2006/09/17 台北市民眾仲長海被警員誤認為持有槍械,又衝撞警方拒絕攔檢,大批警力跨縣市圍捕時,朝仲長海狂開33槍射成蜂窩格斃。
2006/02/17 台南14歲少女林珈華在住家6樓陽台,觀看警員甘唐溧開槍制止持刀砍人的精神病患時,遭警槍走火擊中左胸斃命。
2005/03/08 台北縣2名竊賊持電鑽襲警逃逸時,因竊得鋁門碰地發出「砰」聲響,警方誤以為對方開槍,連開54槍回擊逮人,所幸竊賊送醫無礙。
2004/05/23 高雄一對情侶騎機車未戴安全帽,遇攔檢未停車逃逸,警員飛車追逐在鬧區朝情侶開槍,所幸子彈僅打中機車輪胎。
資料來源:《蘋果》資料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