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逼人性器與己交合 算強姦
2008年10月02日蘋果日報
法令新規
疑為零號的男子哄騙十五歲高中男生上床性交,被控性侵害,男子還認為是自己「被姦」,並未犯法。律師喬國偉說:「性交的定義已修正實施四年了,不再侷限男跟女才算,男跟男或女跟女都算。而男子違反對方意願,加上對方未滿十六歲,當然犯法。」
只要進入都屬性交
喬國偉指出,四年前新竹也曾發生一件類似案件,被告卻是一名二十六歲竹科恐龍妹,性侵十三歲國一男,檢方雖依強姦罪嫌將恐龍妹起訴,但法官卻依猥褻罪判刑七月、緩刑三年。
喬國偉說明,當時尚未修法,是依傳統觀念,男方要以性器或外物進入女方性器或其他身體部分,才算性交,故認為恐龍妹只涉猥褻。而修法後,《刑法》第十條規定,只要以性器以外之其他身體部位或器物,進入他人之性器、肛門或使之接合的行為,就算性交。
記者楊勝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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