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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聞快訊

法令新規
疑為零號的男子哄騙十五歲高中男生上床性交,被控性侵害,男子還認為是自己「被姦」,並未犯法。律師喬國偉說:「性交的定義已修正實施四年了,不再侷限男跟女才算,男跟男或女跟女都算。而男子違反對方意願,加上對方未滿十六歲,當然犯法。」

只要進入都屬性交
喬國偉指出,四年前新竹也曾發生一件類似案件,被告卻是一名二十六歲竹科恐龍妹,性侵十三歲國一男,檢方雖依強姦罪嫌將恐龍妹起訴,但法官卻依猥褻罪判刑七月、緩刑三年。
喬國偉說明,當時尚未修法,是依傳統觀念,男方要以性器或外物進入女方性器或其他身體部分,才算性交,故認為恐龍妹只涉猥褻。而修法後,《刑法》第十條規定,只要以性器以外之其他身體部位或器物,進入他人之性器、肛門或使之接合的行為,就算性交。
記者楊勝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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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理出錯
發表於 2008/10/02 16:12:52  IP:152.75.171.***
逼人性器與己交合 算強姦
如果男與男, 女與女也算性交
那為什麼同性婚姻卻沒有比照合法化呢?
法理上並未對等公平
鬼畜輪姦強制插肛顏射爆漿中出癡漢
發表於 2008/10/02 15:51:57  IP:61.228.112.***
逼人性器與己交合 算強姦
修法前的最後一姦
這恐龍妹被她爽到了
好白痴
發表於 2008/10/02 12:58:48  IP:125.233.9.***
逼人性器與己交合 算強姦
樓下那位講一堆白癡話
一看就知道你是一個失敗的教育成品
我們看你更可悲
繼續長大的小朋友
發表於 2008/10/02 10:54:29  IP:140.115.90.***
逼人性器與己交合 算強姦
真不知道未滿16為什麼不可以呢
大人的法律真是變態
只有自己可以 就不允許別人
但大人也真可悲
就算自己可以 也沒人要跟你那樣
哈哈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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