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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國次貸和連動債等金融問題連環爆,爆出了許多值得令人反思的深層問題。投資銀行、券商、基金、商業銀行等金融機構透過複雜的財務工程手法,將次級房貸商品包裝成各種結構型投資商品,固然是引發此波美國金融危機的主要原因;然而,這場金融危機之所以一發不可收拾地由房貸機構蔓延至其他金融部門,其背後也反映美國現行的金融監理制度出現了一些問題。美國財長鮑爾森就認為,這次美國金融風暴的主要成因,除了市場資金太過浮濫之外,相關監理法令未能配合市場發展也是問題所在。
暴露重複監理缺陷
何以說美國的監理法令未能跟上市場的發展呢?美國自1999年通過「金融服務現代化法案」(Gramm-Leach-Bliley Act),解除了自經濟大蕭條時期以來對金融業的限制,開放商業銀行、投資銀行、保險公司得以跨業經營,美國金融市場正式邁向「金融百貨」經營模式的新紀元。「金融服務現代化法案」所訂定的監理機制雖是採取功能別與機構別管理的混合制,但由於美國在主管機關監理上仍屬於多元模式,包括聯邦政府、州政府、中央銀行等都有不同分管的範圍,因此在發生金融問題時必須跨單位協商。許多專家已屢屢質疑此重複監理且成本較高的監理機制是否能應付瞬息萬變的金融市場發展;此次金融風暴由房貸蔓延到投資銀行、保險等其他金融部門,即暴露出上述金融監理的制度缺陷。
相較於美國金融監理的多元、混合制,英國則是採取一元、功能別的監理。英國在1996年進行改革,開放銀行和保險可以兼營證券,隨後於隔年宣布成立單一監理機構─英國金融服務管理局(FSA),開始向功能性監理轉變;2006年6月通過《金融服務與市場法》,賦予FSA組織及管理的法源依據,並橫向整合了英國九項行業法,正式打破行業機構別監理,而改採功能別監理。目前各國也多參考英國模式,發展一元化和功能別監理模式。
配套措施盡速立法
目前新政府也延續扁政府時期的規劃,打算推動台灣成為財富管理中心,並採取推動多項金融法規鬆綁的自由化作法,包括將新金融商品業務改採負面表列之方式監理等。財富管理業務事實上涉及銀行局、保險局、證期局等政府部門,監理必須要有一致性的標準,也就是要做功能性監理;然而,我國目前仍是採行業別的監理機制。幸而,去年金管會已推出「金融服務法草案」,規劃在維持現行各業法規範架構之原則下,由縱向之行業別管理,逐步轉化為橫向之業務別管理,以達成功能性監理之目標。
我們希望新政府要推動台灣成為財富管理中心之前,應先完成相關金融監理的配套措施,並盡快推動「金融服務法草案」的立法。否則在金融監理機制未完善的情況下,未來若要對新金融商品改採「負面表列」的管理,則相關監理法令跟不上市場發展腳步的情況就會發生,類似美國連動債的金融危機也難保不會在台灣上演,有識之士應從此次美國金融危機中記取教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