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蘋論:扁脫罪之辭
2009年01月21日蘋果日報
特偵組檢察官在扁案開庭前,追加扁「藉勢藉端勒索財物罪」,讓扁很不滿,認為是「欲加之罪何患無辭」,因為該罪最高可處無期徒刑,所以令人矚目。
秦檜誣死岳飛的罪名是「莫須有」,是最狠毒、也最坦白的權力表述,是威權獨裁體制下的產物。其次狠毒的就是欲加之罪,何患無辭。中國反右與文革時期、台灣在戒嚴時期,都發生莫須有和欲加之罪的悲慘事例。往事並不如煙,台灣記取教訓,形成了民主化的動力,才有今天的自由民主與法制。
輿論緊盯誰敢扣帽子
扁家族暴露出的錢財疑竇越來越多,幾乎無日無之。前天又傳出馬永成爆料,扁將帶出國的外交機密現鈔經費中飽私囊。所有事證加總,很難說檢察官會「欲加之罪」。
現代民主社會,司法重視證據,被告有律師辯護,輿論媒體曝光度高,國際間也緊盯前總統的大案,特別像孔傑榮這樣的國際知名法學家在監督扁案,誰還敢欲加之罪?沒有許多證據或事實,誰敢隨便起訴前總統?或追加罪名?
檢方頂多證據不足或調查事實不明,沒可能欲加之罪。檢察官最怕何患無辭,因為無辭表示沒證據。就算欲加之罪,還要經過法院三審過程,所有法官都有志一同欲加扁之罪嗎?所以是阿扁自己「欲脫之罪,何患無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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