車禍鑑定肇事者 仍可提覆議
2008年10月03日蘋果日報
江小姐問:
我去年九月發生車禍,但對方都不聞不問,而我們有去做車禍鑑定,但鑑定出來是我們不對,不過,對方的強制險只賠了我九百多元,因為這場車禍我還要進行下巴矯正的重大手術,而且都是自費,是一筆龐大費用,難道我們真的沒有辦法請求對方理賠嗎?現在還沒有和解,最後是不是也要上法院呢?
律師楊擴舉答:
雖然江小姐來信表示,車禍鑑定結果是江小姐不對,但江小姐可以針對第一次鑑定結果有問題的部分提出覆議,如果覆議結果判定對方完全沒有過失或是非車禍肇事原因,江小姐想要求對方賠償就於法無據。
民事求償期限兩年
但如果覆議結果指出,雙方都是車禍發生的原因,江小姐就可請求對方賠償,只是會有過失相抵或是賠償比例的問題。假設覆議結果指出雙方都是車禍發生原因,法官就會依照車禍現場狀況,或是路權歸屬等來判定賠償比例,這時法官可能判定雙方的過失責任各半,或是一方要負六成責任,另一方四成,並以此計算賠償金額。
若覆議結果指出江小姐是主要肇事責任,對方為次要肇事責任,則法官可能判定江小姐要負擔七成以上的責任,此時江小姐可能獲償的金額就不會太高。
因此建議江小姐可以委請專業人士如律師等幫忙申請覆議,視覆議結果再決定是否向對方提出民、刑事告訴。但刑事告訴有六個月的追溯期限,民事求償則有兩年期限,逾期就不能提出告訴,據江小姐來信表示車禍發生在去年九月,刑事告訴已逾時效,但民事部分仍可求償。
記者張琦珍採訪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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