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吳小姐到台中市大東美語補習班應徵行政助理,先被要求簽下「30日內離職不給薪」約定,隨後又被迫簽任職不滿一年扣薪契約,她憤而離職。記者旁聽吳小姐與主管對話,證實確有其事。但記者查證時,補習班負責人否認簽約。台中市勞工處勞資關係科長李美麗表示,有勞務不給薪是違法行為,建議吳小姐可向勞檢所檢舉。投訴組
「我想說,不至於連30天都做不滿,所以就簽了。」剛畢業的吳小姐說,到大東美語補習班面試時,才被告知是要徵培訓老師,月薪兩萬元,但第一天就被要求簽下30天內離職不給薪契約,第8天時又要她簽「若不滿一年離職,薪資全部改用1萬7280計算」的工作規則,她拒簽,並憤而在第13天離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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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東美語補習班被投訴,要求應徵者簽下30日離職不給薪約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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負責人否認有簽約
吳小姐表示,13天裡,她大都在發傳單,中午補習班有開伙,她還被要求洗碗,她向僱主索取13天薪資,對方一毛都不肯給。她只好向勞工處申訴,並向《蘋果》投訴,「希望藉由報導,讓大家知道,不要再有人被坑了!」
8月11日,吳小姐致電當初求職時接洽的大東補習班李姓主任(女),記者旁聽,對於吳小姐抗議30日離職不給薪及未滿一年扣薪的契約,李主任稱,應徵時都有告知,也告知非正式聘用,「如果覺得(契約)不合法,你可以不來,不是我們強逼你來,」並強調已有違約離職案例,正在訴訟中。
但記者採訪時,大東美語補習班負責人楊彥全盤否認,他說,因為班上即將有老師離職,才以行政助理名義,徵求願受培訓者「見習觀摩」,準備選用為老師,應徵時就有明確告知,培訓者可自由進出,不必打卡,不是員工,也絕對沒簽任何契約,且吳小姐「只做了五天。」洗碗、發傳單也都是她自願。
對於李主任的說法,楊彥說,人事應徵是他負責,「如果她(李主任)這樣回答,那她要負責任,而且要負責賠償」。
「付出勞務應給薪」
台中市政府勞工處勞資關係科長李美麗表示,此案8月底曾召開調解會,但資方並未出席,因此調解不成立。她指出,即使只是試用實習,只要有付出勞務就應給薪,否則即違法,建議吳小姐可向勞檢所檢舉,進行勞動條件稽查。
防範試用不給薪注意事項
˙僱主要求試用、實習,應明確詢問是否支薪。
˙遇要求簽不平等契約,應即拒絕。
˙可先詢問勞工單位,僱主訂定的契約是否合法。
資料來源:台中市勞工處勞資關係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