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頁政治專欄 》保護刑事人權 律師天責(高涌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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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北律師公會於上周邀請了被外界譽為「中國律師良心」的大陸知名律師張思之與中生代維權律師莫少平參加「兩岸律師與人權議題研討會」。在一個極權國家中要倡議與維護人權,是一件非常了不起的事,不僅是常常備受當局打壓,甚至於要有隨時鋃鐺入獄的準備,可是這些折磨從不曾改變他們的人權信念。他們所展現的維權律師風範,在座者無不感到欽佩。

欠缺正確人權觀念
該研討會聚焦在兩岸律師制度、刑辯律師的困境與人權。而何以不分法域的刑事辯護律師對於人權議題最容易產生共鳴?因為藉由檢視刑事案件所衍生的人權議題,馬上就可以觀察到國家管制與動輒越線的本質。事實上兩岸政府對於律師維護人權這件事,也有著相同的思維與作法,那就是敵視。依據2007年10月28日中國新修訂的「律師法」,律師可以會見被逮捕或關押的當事人而不被監聽,但實際上的作法是,大陸公安可以大剌剌的坐在律師與當事人旁邊「公開聽」而不違反律師法,理由是「公開聽」並非「監聽」!在台灣又何嘗不是如此?
刑事訴訟法第245條關於「偵查不公開」的規定,在法理上是要規範實施刑事訴訟程序的公務員的,可是實際上往往變成是律師動輒得咎,洩密罪責與懲戒壓力隨時撲天蓋地而來,而相關公務員卻在偵查秘密「定期」刊登在媒體頭條的同時,仍然可以好官自我為之!
日前曾有媒體名嘴評論監所人權,稱「一些偽善的所謂的人權團體」應先好好關切監所以外的人權,在國家資源足夠的情形下,再來關心監所的人權,不要一天到晚用「先進國家」的標準「苛求」我們的監所。原來「不偽善」的名嘴們講出了真相:對於人權的重視程度,應該要依照國民所得來分級!
可是律師們並不服氣。雖然事實上,台灣的社會大眾還很欠缺正確的人權觀念,並不深刻了解什麼是對於「人」的尊重。「無罪推定」往往只有形式上的意義,實則在街談巷議中,當檢警調宣布破案起訴而媒體大幅報導的同時,涉嫌人或被告就已經定罪了。「壞人」還講什麼人權!
目前的社會文化是如此,可是律師們該從眾媚俗,不試著去改變嗎?只是律師們還是認為:無論資源再怎麼不夠分配,國家都不應該放棄它的人民,即使這個人民做錯了事犯了罪。矯正機關的任務是教化做錯事的人,讓他在重返社會的時候,知道尊重自己和尊重他人,而不只是把他關起來,懲罰他、羞辱他,讓他「付出代價」。

給予犯人基本尊重
如果社會大眾對這點想得通透,覺悟到國家刑罰權的目的,是要教化做錯事的「人」民,而不只是用仇恨、鄙視的態度,教訓、懲罰犯罪者,甚至於是將之「妖魔化」,那大家對於犯錯的人就會有基本的尊重。而且,在整個刑事程序中,國家刑罰權與人權也就不會只存在緊張的對立關係,而是可以由目的性來思考,如同大法官釋字第653號解釋所指出的:「刑事被告受羈押後,為達成羈押之目的及維持羈押處所秩序之必要,其人身自由及因人身自由受限制而影響之其他憲法所保障之權利,固然因而依法受有限制,惟於此範圍之外,基於無罪推定原則,受羈押被告之憲法權利之保障與一般人民所得享有者,原則上並無不同」,那麼監所是不是應該只站在「管理壞人」的角度看事情,對收押被告作內務「檢查」等等,就不無檢討的餘地了。
張、莫二位律師所奮鬥爭取的,是國民所得遠不及台灣的中國大陸的人權,並因此而獲得舉世的敬重,試問如果張思之律師自甘於所謂「非先進國家」的人權標準,不知道德國的「佩特拉凱莉」獎還會不會頒給他?


作者為律師、台北律師公會秘書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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淫狗馬鶴凌
發表於 2009/01/20 20:10:23  IP:59.112.51.***
保護刑事人權 律師天責(高涌誠)
這是今天寫得最好的專欄。
只有上過法庭的人才明白,
台灣的司法是辦不了你也要整死你,
簡直是逼虎傷人。
0976
發表於 2009/01/20 16:04:06  IP:163.29.219.***
保護刑事人權 律師天責(高涌誠)
司法績效在..公正..有多少..不是..成罪..有多少.......入人於罪..是罪過..不是績效....
arp88
發表於 2009/01/20 15:25:03  IP:124.8.145.***
保護刑事人權 律師天責(高涌誠)
對於權力者不應該和一般人一樣標準,而應該[有罪推定原則]
道理很簡單 權力者就是和一般人不一樣
ZERO
發表於 2009/01/20 14:26:01  IP:140.112.160.***
保護刑事人權 律師天責(高涌誠)
律師是保障當事人實質及程序正義的專業人士,並不是當事人的傳聲筒,不應只想著賺錢,一昧應當事人要求拖延訴訟程序,或為不合理的無罪辯護;針對這些不肖律師,公會及律懲會實應發揮功能,以免訴訟品質更為低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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