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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月30日頭條版:《轟6槍 警濫殺騎士 母:還我兒來》一文,多位讀者反映,該名死者遮掩車牌並且拒絕接受臨檢在先,警方雖執法過當,但是在真相未明之前,即使是「死者為大」,《蘋果》報導仍然太過偏袒死者,有失公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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希望大家別亂用法條
發表於 2008/10/04 03:33:40  IP:59.105.15.***
希望大家別亂用法條
縱警械使用條例,能讓那員警開槍的理由可能是第三條,可是
有沒有看到前面那幾個字『依法應逮捕、拘禁之人』拒捕、脫逃,或他人助其拒捕、脫逃時。
所謂依法應逮捕、拘禁之人指的是犯了刑法以上要坐牢的罪,不是犯了交通違規要罰錢的人,不同的處置方式。
回答你
發表於 2008/10/04 03:28:40  IP:59.105.15.***
昨日《蘋果》被發現的錯與批評
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60條:汽車駕駛人,駕駛汽車有違反本條例之行為,經交通勤務警察或依法令執行交通稽查任務人員制止時,不聽制止或拒絕停車接受稽查而逃逸者,處新臺幣三千元以上六千元以下罰鍰。
罰錢的事,怎麼會動槍,難道政府想錢想瘋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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