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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蔣永佑╱台北報導】律師廖芳萱說,《刑事訴訟法》規定,最輕本刑3年以上、死刑和無期徒刑的重罪都不能認罪協商,協商則須在起訴後一審判決前,由本人或律師向檢方請求,再由檢方代為向法官聲請。只要法官同意,便可就被告願意接受的刑度、賠償、道歉或公益捐款等條件進行協商;一旦成立,法官可就協商內容逕行判決,事後被告不能上訴。
刑度不能超過2年
廖芳萱說:「要注意的是,認罪協商的刑度不能超過2年,以陳致中夫婦涉及7年以下徒刑的洗錢罪來說,若日後檢方繼續偵辦,恐怕夫妻倆還有其他犯罪事實會被挖出,若以現在一罪一罰加總,恐怕難以壓低在兩年以下,推想檢方應是如此,才不敢輕易做出承諾。」
律師林家慶則指出,陳致中夫婦此舉相當聰明,「因為兩人可先透過協商,提前知道自己被判刑的結果,先躲過一般會判最重的一審,再從二審想辦法減刑。」
林家慶表示,即便認罪協商,還是要等法院三審定讞後,認定扁家密帳是不法所得,陳致中夫婦的洗錢罪才能成立,因此認罪協商根本是「先享受,後付款」,搞不好最後根本就不用坐牢。
扁家珠光寶氣
註:扁家所擁有的珠寶名錶等財產總值目前尚未釐清,珍曾被檢舉漏報珠寶等財產,2006年7月珍補申報15件,總值372萬,監院經調查後,將予開罰。
資料來源:《蘋果》資料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