侯和雄張義敏楊水源涉圖利罪 1審遭判刑
(中央社記者林恆立南投縣20日電)前經部常次侯和雄、水利署二河局局長張義敏、前台灣自來水公司六區經理楊水源等官員被控貪污案,南投地院今天依圖利罪判決,分處5年10月到6年4月不等徒刑,褫奪公權4年。
其中,侯和雄共同犯對主管及監督事務圖利罪,處有期徒刑5年10月,褫奪公權4年,侯和雄另犯兩件業務侵占罪,分處有期徒刑8月、6月,合併應執行有期徒刑6年10月,褫奪公權4年。
同案被控的張義敏、楊水源,因主管及監督業務圖利罪,分判6年4月、5年10月徒刑,均褫奪公權4年。
包商黃清和、黃燕同、陳顯智3人被控圖利罪部分,均無罪論處。
侯和雄等6名官商,是於96年間因易淹水地區水患治理計畫相關工程及鏡面水庫工程,涉及關說、圖利等弊端,於同年11月29日,被南投地檢署依貪污治罪條例之「經辦公用工程而有舞弊情事」罪共犯起訴。
侯和雄涉圖利、業務侵占等罪嫌求刑20年併科罰金500 萬元,張義敏、楊水源求刑14年,包商黃清和、黃燕同、陳顯智也均求處10年以上不等徒刑。
根據判決,二河局辦理之「易淹水地區水患治理計畫老庄溪排水治理工程委託設計監造」案,侯和雄因黃燕同之請託而向張義敏關說,希望該工程由黃燕同、陳顯智之鼎岳公司得標,而張義敏也與陳顯智熟識,為圖利鼎岳公司,而洩漏評選委員名單給陳顯智,而使鼎岳取得老庄溪工程承攬權。
法官認為,張義敏犯刑法之公務員洩漏國防以外機密罪及貪污治罪條例之圖利罪明確,應從一重之圖利罪處斷。侯和雄在此一工程則因證據不足,無罪論處。
另外,水公司六區管理處辦理之「鏡面水庫浚渫管理計畫委託技術服務案」部分。判決指出,侯和雄應黃清和之請向楊水源關說工程由黃清和的明昱公司得標,而楊水源則因欲透過侯和雄爭取升任自來水公司副總經理,故對於侯和雄的指示均全力配合。
法官掌握侯和雄向黃清和表示須向評選委員關說以確保可以得標,且內聘委員部分為楊水源控制應無問題等語;侯和雄與黃清和並分別向外聘委員關說,而使明昱獲得工程承攬權。
法官認為,侯和雄、楊水源共同犯刑法之洩漏機密罪及貪污治罪條例之圖利罪甚為明確,應從一重之圖利罪處斷。
此外,侯和雄擔任高雄市南台灣產業科技推動協會理事長期間,在96年間以協會之名舉辦座談會對外募款,被控涉嫌挪用其中2筆共新台幣35萬元部分,法官認為犯刑法之業務侵占罪行明確,且2次犯行犯意各別,應分論併罰。
侯和雄涉案遭起訴後,被經濟部停職,去年元月申請復職獲准,但降調經濟部參事兼中部辦公室主任,去年7月底則已免兼中辦主任,現為經濟部參事。張義敏職務則未因案更動,楊水源則調任台灣自來水公司顧問。980120
- 留言(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