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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聞快訊

值得檢討
獸男一年來周周性侵同居人女兒,若依一罪一罰的原則,每次三年兩個月的刑期,被告得判兩百五十八年八個月,但法官僅輕判八年,是否判太輕?台南地院行政庭長陳顯榮說,法官是可審酌被告犯後態度、與被害人和解等狀況判刑,只要是在法定條文的刑期內宣判都符合規定。

最重可囚30年
律師蘇正信說,《刑法》取消連續犯規定後,法官論刑時都改採一罪一罰的原則,這件男子性侵同居人女兒為例,被告前後五十二次犯罪,應分論併罰,若以法官認定李男每次性侵應判處三年兩個月,論罪範圍可從三年兩個月到三十年的最高執行刑。
蘇正信表示,李男對女童性侵五十二次的犯行雖都大同小異,但不屬於反覆實行同一犯罪行為的集合犯,審理過程仍是以一罪一罰論罪原則,法官之所以輕判,主要是審酌被告犯後態度良好,又與被害人家屬達成和解,且也無前科。記者辛啟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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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山
發表於 2008/12/25 16:20:36  IP:123.194.138.***
審酌已和解 才獲輕判
那...只要犯罪被抓到後就趕快跟被害人"和解"就可能獲得輕判嘍,果然是"有錢判生,無錢判死"的新解。
123
發表於 2008/12/25 15:53:05  IP:218.211.35.***
審酌已和解 才獲輕判
法官是拿了多少好處咧??
一罪一罰還可以幫變態找一堆理由
法官也是戀童的同好嗎??
不然怎麼如此幫變態開罪???
有錢能使鬼推磨
發表於 2008/12/25 14:09:12  IP:61.230.131.***
有錢能使鬼推磨
這背後是否有很大的利益呢 ?
敗給法官
發表於 2008/12/25 13:10:56  IP:118.168.202.***
審酌已和解 才獲輕判
竟然這種案件會因與被害人家屬和解就輕判,如果再獲減刑,那不就等於無罪?更何況被害人是兒童,完全操控在父母身上,萬一,女童母親根本縱容同居人,或出賣小孩謀利,那把小孩的權利放在那?
被害人家屬?
發表於 2008/12/25 09:46:42  IP:140.109.128.***
審酌已和解 才獲輕判
我呸
台南女人專門賣自己女兒嗎?
孩子受傷害的時候裝死
揭露後撈錢
爛死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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