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會總覽
審酌已和解 才獲輕判
2008年12月25日蘋果日報
值得檢討
獸男一年來周周性侵同居人女兒,若依一罪一罰的原則,每次三年兩個月的刑期,被告得判兩百五十八年八個月,但法官僅輕判八年,是否判太輕?台南地院行政庭長陳顯榮說,法官是可審酌被告犯後態度、與被害人和解等狀況判刑,只要是在法定條文的刑期內宣判都符合規定。
最重可囚30年
律師蘇正信說,《刑法》取消連續犯規定後,法官論刑時都改採一罪一罰的原則,這件男子性侵同居人女兒為例,被告前後五十二次犯罪,應分論併罰,若以法官認定李男每次性侵應判處三年兩個月,論罪範圍可從三年兩個月到三十年的最高執行刑。
蘇正信表示,李男對女童性侵五十二次的犯行雖都大同小異,但不屬於反覆實行同一犯罪行為的集合犯,審理過程仍是以一罪一罰論罪原則,法官之所以輕判,主要是審酌被告犯後態度良好,又與被害人家屬達成和解,且也無前科。記者辛啟松
留言 |
|
|
|
|
|
更多... |
哈燒情報 |
||||||
|
焦點話題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