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昨天凌晨,警員攔檢一輛機車,機車逃逸,警員對空鳴槍後射死後座男子,子彈還打進樓上民宅的冷氣機和天花板,危險萬分。從常識判斷,這就是濫用槍械,濫殺無辜,開槍警員須受法律制裁,以儆來者。
攔檢逃跑未必是壞人
為什麼說常識判斷是濫用槍械?第一,兩人騎機車闖過攔檢其實只是交通違規小事,不可以用槍。第二,兩人並沒有攜械或持有任何攻擊性的東西,對警員造成生命威脅。第三,事發當時,警員通報的是「車禍」。為什麼?如果是自衛或逮捕通緝要犯,搶功還來不及,還需要偽造事實嗎?顯然是警員心虛謊報。第四,為什麼不打輪胎?根本是殺雞用牛刀,大砲打小鳥,小題大做。
在窄小巷道內開槍,或對空鳴槍都很危險,若非重大通緝犯或被迫自衛,不可以在巷道內開槍,因為很容易打進兩邊密集的公寓。公寓內的居民若遭流彈擊中誰負責?大憾已鑄成,警員負責來得及嗎?有用嗎?
十多年前,洛杉磯的明星球員O.J.辛普森涉嫌殺妻後逃逸躲藏,後來出面受審,無罪開釋。當時有中國留學生一口咬定一定是他殺的,「否則為什麼要逃跑?在我們中國早就槍斃了,還審什麼審?」這就是錯誤的爛邏輯。逃跑可能是害怕被冤枉,可能是害怕被殺手追殺,可能單純的恐慌受驚……不能據此確定他就是兇手,必須由證據與合法程序的審判來確定。
捉張錫銘偏偏打不準
同樣的,警察絕不可以用他為什麼逃跑?一定是做賊心虛的要犯這樣的邏輯來正當化自己的用槍。其實,可能性很多,也許車是偷來的,但偷車毛賊罪不至死吧;可能害怕,可能酒駕,也可能沒戴安全帽怕被開單等等,是要犯的可能只是其一而已。難道寧願錯殺一百,絕不放過一人?
民主法治的理念是︰「寧可放過一百,絕不錯殺一人。」台灣警察訓練太差,法律知識不足,人權意識薄弱。而且該用槍時不敢用,或打不準;不該用槍時亂用,還偏偏很準。上百名警員圍捕陳進興等三人和張錫銘時,嚇到擠成一堆,沒一槍打中對方,早已成為笑柄。為什麼現在又那麼準?我們還是希望警察槍法爛些,別亂打老百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