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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院終於公布AIT查證李慶安是否有美國籍的回函。各大媒體都認為,這封回函證明李慶安仍有美國籍,李慶安卻堅稱這並非函中內容。李慶安的硬拗不知是因英文太爛還是刻意看不懂,我們最好還是從原文向她討教誰是誰非。
AIT回函李具美籍
AIT的回函寫得清清楚,「Our records reveal that Wen-Chi Kung, born 10/18/1957 and Ching-An Lee, born 01/17/1959, have previously been documented as U.S. citizens with U.S. passports and no subsequent loss of U.S. citizenship has been documented.」 (我們的紀錄顯示,孔文吉,出生日期1957年10月18日,以及李慶安,出生日期1959年1月17日,在國務院紀錄中是擁有美國護照的美國公民,且並無喪失美國公民的紀錄)。
但李慶安硬拗說,當美國公民有放棄美國籍的意圖,且自願做出法律規定放棄美國國籍之可能行為時,即喪失美國國籍,而美國國務院仍在審理她的放棄國籍案,還沒有做出最後決定。
這段似是而非的說法是根據AIT回函中的一段話。AIT說:「U.S. citizens who hold the nationality of a foreign country and who accept employment with the government of that country that requires an oath, affirmation or declaration of allegiance may have constituted an expatriating act if they do so with the intent to relinquish their U.S. nationality. While the Department has not made any determination regarding loss of nationality for the individuals named above, it could do so based on evidence that either of these individuals constituted a potentially expatriating act with the intention of relinquishing U.S. nationality.」這段話翻譯出來就是:「當美國公民擁有外國籍,並在他國政府擔任需要宣誓效忠的職務時,如果這種行為是出於有意要放棄美國國籍,這就可能構成放棄國籍的行為。雖然國務院還沒有確認上述人物已喪失國籍,但國務院可基於上述人物已有意要放棄美國國籍的證據,而確認他們已喪失國籍。」
這段話既不是在說「李慶安已經沒有美國籍了」,也不是在說「李慶安現在有沒有美國籍還要由國務院認定」,而是說,雖然李慶安在台灣政府擔任公職一事可能構成放棄美國籍的「意圖」和「行為」,但這種「意圖」和「行為」有沒有效,不是李慶安說了算,還是要由負責發護照的國務院來認定。只要國務院不做這樣的認定,李慶安就還是美國人。所以AIT的函件確認了三件事:第一,李慶安有美國籍;第二,李慶安的美國籍沒有取消;第三,李慶安說自己已經放棄美國籍算不算數,還要由國務院來認定。凡是看懂英文的人,沒有別的解釋空間。
仍須由國務院審查
本來李慶安那種「只要在台灣擔任公職就等於放棄美國籍的說法」就是無稽之談。國籍是一切法定權利義務的來源,如果放棄國籍那麼簡單的話,那麼有欠稅的、被起訴的、逃兵的,都可以藉由拋棄國籍來逃避義務。所以我國《國籍法》規定,凡是民刑事被告、刑期尚未執行完畢或是租稅罰鍰沒繳清的人,都不能放棄國籍。像美國那種對海外公民的所得稅一分一亳都要追討的國家,更不可能讓你來去自如。李慶安主觀認為自己已經不是美國人是一回事,美國政府要不要放李慶安走,那完全是另一回事。
現在AIT明白告訴李慶安她走不走得了還要等國務院審查,除非李慶安真的英文太爛看不懂,否則應該心裡有數沒有再硬拗的空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