假發獎金實降薪 可申請調解
2008年12月03日蘋果日報
未具名讀者問:
今年八月我應徵當專櫃小姐,面試時主管說底薪是二萬二千元,試用三個月期滿後,可抽業積獎金。到了九月初,該面試主管說已幫我向公司爭取,可提早從九月開始抽業積獎金,但底薪需調整為一萬八千元,我答應了。
但在十月領取九月薪資時,卻發現薪資只有一萬七千多元,且無九月的業績獎金,經詢問公司經理,他回答新人任職前三個月內,不得抽業積獎金,且薪資僅有一萬七千多元。我辛苦工作一個月,卻遭受資方任意調整薪資,請問該如何爭取權益呢?
律師余文恭答:
依《勞基法》規定,在未經勞工同意下,僱主不可以任意調整勞工的薪資。讀者遇到的狀況,是僱主以業績獎金作為誘因,使讀者同意將薪水由二萬二千元降成一萬八千元,但讀者最後領到的薪水竟又縮水為一萬七千餘元,且沒有當初談好的業績獎金,僱主似乎有任意調整薪資之嫌。
在主張權利之前,讀者還是要釐清幾個問題;包含:如何證明雙方談妥的薪資為一萬八千元?有無書面文件或證人?如何證明僱主同意自九月起,就可以抽業積獎金?又九月份業績是否達可領獎金程度?九月的薪資從一萬八千元縮水為一萬七千餘元,是不是因為扣除勞健保費用的關係?
需取得僱主調薪證據
釐清上述疑問、取得證據後,讀者可考慮向勞工局申請與僱主進行調解,以保障薪資權益。記者王吟芳採訪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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