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會總覽
檢批劃地自限 律師嘆無法罰
2008年12月03日蘋果日報
法界意見
針對台中地院的騙姦無罪判決,法界看法兩極。律師林敏澤認為,刑法第二二一條「強制性交罪」構成要件須是「以強暴、脅迫、恐嚇、催眠術或其他違反意願之方法而為性交」,其中並未包括低度的詐騙行為,「既然法律無此規定,就應判無罪。」
相反的,也有不願具名的檢察官認為,法院判決拘泥法律條文的解讀,絲毫沒有解釋法律的擔當。
被詐應不算違意願
這名檢察官表示:「假如一開始就知道是騙局,被害人會赴約嗎?被害人因擔心朋友安危,完全沒有意思自主的能力,這根本是明顯的違反意願!」「法院應以更保護性自主的態度來審理類似案件,而不是劃地自限,把一切留給被害人承擔。」
律師林敏澤說,詐騙是否屬「其他違反意願之方法」,他認為不是,因相對於強暴脅迫,詐欺對女方來說仍有相當的自主性,還不到強制違反意願的高度,「無罪不代表歹徒不可惡,只是無法可罰。」
律師余文恭也認為,「施用詐術應不算是違反意願的方法,只能說意願的產生是源自誤認,因此法院只能判決無罪。」記者王吟芳
留言 |
|
|
|
|
更多... |
哈燒情報 |
||||||
|
焦點話題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