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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聞快訊

法界意見
針對台中地院的騙姦無罪判決,法界看法兩極。律師林敏澤認為,刑法第二二一條「強制性交罪」構成要件須是「以強暴、脅迫、恐嚇、催眠術或其他違反意願之方法而為性交」,其中並未包括低度的詐騙行為,「既然法律無此規定,就應判無罪。」
相反的,也有不願具名的檢察官認為,法院判決拘泥法律條文的解讀,絲毫沒有解釋法律的擔當。

被詐應不算違意願
這名檢察官表示:「假如一開始就知道是騙局,被害人會赴約嗎?被害人因擔心朋友安危,完全沒有意思自主的能力,這根本是明顯的違反意願!」「法院應以更保護性自主的態度來審理類似案件,而不是劃地自限,把一切留給被害人承擔。」
律師林敏澤說,詐騙是否屬「其他違反意願之方法」,他認為不是,因相對於強暴脅迫,詐欺對女方來說仍有相當的自主性,還不到強制違反意願的高度,「無罪不代表歹徒不可惡,只是無法可罰。」
律師余文恭也認為,「施用詐術應不算是違反意願的方法,只能說意願的產生是源自誤認,因此法院只能判決無罪。」記者王吟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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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官是冷血動物
發表於 2008/12/03 17:53:18  IP:218.168.56.***
檢批劃地自限 律師嘆無法罰
很無情
沒天理
只有法
社會大眾
發表於 2008/12/03 16:23:35  IP:140.115.90.***
檢批劃地自限 律師嘆無法罰
請立法規定好嗎
誰都想被帥哥騙上傳
所以不帥的想騙人
就直接槍決算了
殺人都不會死.強姦算什麼
發表於 2008/12/03 08:27:58  IP:202.39.62.***
檢批劃地自限 律師嘆無法罰
台灣是強姦犯天堂.殺人犯天堂..更是犯罪天堂..死刑的不用死..強姦的無罪..這就是台灣現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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