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頁財經財經焦點 》盈虧互抵期延至10年 6萬家企業受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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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陳瑩欣╱台北報導】立法院財政委員會昨天初審通過《所得稅法》第39條條文修正草案,未來企業盈餘與虧損可互抵期限,由現行5年延長至10年。也就是說企業如果當年度出現虧損,可在未來10年逐年將虧損從盈餘中扣除,政府再從扣除後的盈餘課徵營所稅。

最多10年免繳營所稅
如此一來,企業要繳交的營所稅相對減少,虧損嚴重的企業,甚至最多10年都可以不用繳營所稅。李述德表示,此法通過後,初估逾6萬家企業受惠。
由於生技業、保險業等公司成立初期,需要投入大量資本或研發成本,導致營業初期虧損時間較長,是此條文最大受惠產業。
此外,財委會也同意新法施行前,已開始執行盈虧互抵條件的公司,如虧損還未完全抵扣,可以延長抵扣時間,而如法案實施當年,公司虧損抵扣期已到第5年,但虧損金額還沒抵扣完,就可以再擁有5年抵扣期。
財政部長李述德指出,以往符合5年虧損扣除期限企業的申報虧損總額約2000億元,以現行營所稅率25%計算,扣抵金額約500億元,此法修正通過後,因拉長扣抵年限,對稅收確實有影響,但實際稅損則無法估算。
不過立委侯彩鳳表示,企業經營有延續性,應該在營運結束後,1次結算營運成果,因此以往年度累積虧損的扣抵不應有期限限制,提案希望財政部將盈虧互抵年限由5年改為無限期。李述德指出,基於稅制公平,不贊成將虧損扣除期限無限制延長,否則會對稅收有不確定性影響。
財委會召集委員立委盧秀燕指出,《所得稅法》第39條修正草案希望最快在明年1月13日財委會休會前進行二、三讀,但因為明年度沒有立委選舉問題,財委員會的成員任期有一貫性,如果年關前議程太多,來不及處理,也可以直接排到下個會期進行二三讀,不需再重跑流程,提升法案效率。

各國對企業虧損扣抵規定
資料來源:立法院財委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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