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民年金Q&A 出境滿2年 不符資格免納保
2008年10月10日蘋果日報
本專欄歡迎讀者提問,提問請電郵至 [email protected]
Q:
讀者藍藍問:我今年三十歲,是家庭主婦,我的丈夫是新加坡人,明年六月以後我們打算回新加坡長住。但我仍有中華民國國籍、在新加坡只有永久居留權。請問我在出國前收到繳款單,若未繳費,會不會受到任何懲罰?我不在台灣的期間,每年會回台灣短期探親,可以停止繳納國民年金嗎?
A:
依照《國民年金法》的規定,只要是設有戶籍的中華民國國民,在二十五歲到六十五歲期間,未投保其他社會保險者,就是國民年金的納保對象。因此您在出國期間,勞保局仍會將國民年金的繳費通知單寄送到您的戶籍地址。
戶籍未遷出追保費
根據《戶籍法》規定,若您出境滿兩年,則戶政機關會直接將您的戶籍遷出,到時您就不符合國民年金納保資格了。若您出境未滿兩年,還是可以請戶長憑相關證明,向戶政機關辦理戶籍遷出國外。
若您未辦理戶籍遷出,又未按時繳交國民年金保費,依法您的配偶有謀生能力者,將遭追繳保費、甚至因欠費被處罰鍰。但由於您的丈夫為外籍人士,勞保局在追討和開罰上可能有困難。
◎記者陳嘉恩採訪整理
國民年金納保相關規定
【納保條件】
˙年滿25歲、未滿65歲
˙在國內設有戶籍的中華民國國民
˙未投保軍、公教、農、勞保
【相關規定】
˙移居國外者,須將戶籍遷出才免繳保費
˙外籍配偶在歸化我國國籍且辦理戶籍登記後,即符合納保資格
【諮詢管道】
(02)66350123
www.bli.gov.tw
※資料來源:勞保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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