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遊園車撞傷婦 判免賠
2009年03月25日蘋果日報
【黃哲民、黃瑞娟╱綜合報導】台中縣婦人陳姿尹三年前跟團到花蓮兆豐農場玩,被別團遊客王成意開出租遊園車撞得雙腿骨折。
陳婦指農場沒在車身標明注意事項與緊急處理方式,一審判農場須賠償二十八萬餘元,她上訴要求加賠六萬多元,但高院逆轉改判農場完全不必賠償,全案確定。
五十六歲的陳婦當時和同團鄰居十一歲女兒一起被壓在車底,她使出神力用背部拱起上百公斤車身,等旁人救出同樣兩腿骨折的女童,陳婦才趴地昏迷。
王男當時擔任台北縣坪林鄉粗窟村長,坦承情急把油門當煞車,事後賠陳婦十萬元,陳婦另依《消保法》向農場求償,一審認定農場未善盡管理設施責任,判農場要賠二十八萬餘元。
二審竟逆轉
陳婦上訴,二審法官認為,農場已對遊客講解遊園車使用方式,是王男沒聽解說,途中卻擅自接手駕駛所致,農場不需負責。兆豐農場場長陳泰明昨受訪表示,感謝法官洗刷冤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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