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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具名讀者問:
小弟因在自家門口,看見公車碰撞爸爸,老爸站起來向公車司機揮手,他卻不停車,我一時衝動,與一個朋友騎車追上去,趁他停等紅綠燈時,將車擋住公車,上車揍了司機,司機推我,朋友拿棒球棍打他,把他手打成骨折,事後已找不到這個朋友。
現在對方已提告傷害罪,我有去調解,因賠償金達不到他的要求,他說要加告我公共危險與蓄意傷害罪,請問我這樣有構成這兩罪嗎?若我被判刑,會被判多久?刑事解決完,民事沒錢賠,會怎麼樣呢?
律師楊擴舉答:
讀者將公車司機打傷,觸犯的是《刑法》傷害罪,依法可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一千元以下罰金。至於是否另觸犯公共危險罪,就讀者來信所述的事實看來,應該不至於構成公共危險罪。
如果讀者無法與對方達成和解,未來民事判賠後又無法賠償的話,對方可以向法院聲請強制執行,查封拍賣讀者的財產清償,或是查扣讀者每月月薪三分之一至清償完畢。
盡量與對方達成和解
因傷害罪是告訴乃論之罪,讀者只要在法院一審辯論終結前與對方達成和解,對方都可以撤回告訴,因此建議讀者盡量與對方達成和解,以免去刑事責任。若無法和解,讀者可向法官陳述是因看到父親被公車碰撞,才誤觸法網,請法官在量刑時審酌犯罪動機,給予輕判。記者張琦珍採訪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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