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扁若被押用原編號2630
2008年12月27日蘋果日報
【賴心瑩、呂志明╱台北報導】司法院大法官昨天做出釋字第六五三號解釋,大法官認為,《羈押法》第六條及該法施行細則規定,遭羈押的收容人不服看守所管教時,若申訴無效也不能提出訴訟的規定,違背《憲法》人民有訴訟權的精神,宣告該法條違憲,法務部等機關最遲兩年內需檢討修正。
收押不服管教可提告
促成這號解釋的王姓男子,涉及殺人未遂案被收押於台南看守所,二○○二年間因違反規定,被隔離處分,所方並對他進行二十四小時錄音、錄影,聲請人不服處分,申訴後又被所長駁回,於是聲請釋憲。
司法院秘書長謝文定指出,被告被羈押後雖然人身自由遭限制,雖然部分權利被限制,但在其他權利方面,應該和一般人民一樣,但《羈押法》及施行細則規定,羈押被告不服被關進獨居房的管教時,卻不能向法院提出訴訟,都明顯已箝制羈押被告的訴訟權,因此認定該法條違憲。
事實上,前總統陳水扁先前遭收押時,也是被所方透過監視器二十四小時監控,但他沒有反對。由於最近被收押到台北看守所的被告並不多,因此,扁先前住的忠三舍「46」號房及編號「2630」仍無人使用,扁若再度被收押,為方便戒護,所方可能讓他沿用原來的房舍及編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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