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無薪假薪水 不可低於基本工資
2009年02月27日蘋果日報
電子技術員問:
我們原本是「做二休二」,後來公司強迫一定要加班一天變「做三休一」,多加班的那一天沒有加班費也沒有輪班津貼,過去原本應該是要給二倍薪資,現在只能選擇補休一天,但公司目前也禁假,補休期限只有半年。
主管叫我們多來加班對以後有好處,若公司沒有定單放無薪假時可以扣假;還有公司為維持最低薪資,若無薪假放太多薪資低於一萬七千兩百八十元時,公司會補足,可是下個月你的薪資大過於一萬七千兩百八十元以上,公司就要扣回來。
主管一直威脅不來加班就曠職、扣績效獎金,本月扣不夠還扣至下個月,大家都想說外面工作難找,很多人都不敢出聲,請問公司有違法嗎?
律師張欽昌答:
無薪假是因應這波不景氣,勞委會考量現實面後,同意放寬《勞基法》的權宜措施,但是僱主並非毫無限制,無薪假須經過勞資雙方協議,且薪資不能低於最低基本工資。
所以因應無薪假變更的工作條件,一定要經過勞資協議,且必須經過員工同意簽名,如果員工不同意,員工可以要求公司履行既有的勞動條件,但若公司以營運虧損為由,可以選擇資遣員工。
違法可向勞工局申訴
至於公司調整薪資的作法,已違反《勞基法》,員工可以向當地勞工局申訴要求公司改善,並請求資方給付最低工資。
記者許淑惠採訪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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