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服罰單裁罰 20天內聲明異議
2009年02月14日蘋果日報
讀者連先生問:
我被警察取締紅燈右轉,我認為我已於黃燈過了白色停止線,但因右轉車道有計程車併排停車,才導致右轉變慢,也因有併排停車,所以警員無法看到我過白色停止線的時間,我不服氣,拒絕在罰單上簽名。結果一月底我接到裁決所通知,原本六百元的罰金,變成一千兩百元加記點三點,這結果是應該的嗎?以上過程都有手機錄影全程拍下,請問我該怎麼做?
律師林瓊嘉答:
依據《警察執行使法》第二十九條規定,駕駛人若不服警員取締,可當場說明理由,表示異議,若異議無理由,警員可繼續執行,駕駛人若仍不服,可請警員將異議理由做成紀錄交給駕駛人。
罰單註明事由
雖駕駛人可視自身有無違規,及警員處分有無錯誤而拒絕在罰單上簽名,或要求在罰單上註明異議事由,但交通裁決所為避免違規者心存僥倖,或非理性不服取締,若無法從外觀上判斷警員執法錯誤,對於無故不服取締者,通常會採較重處罰。
而依《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規定,紅燈右轉最高可罰五千四百元,還可計三點,因此連先生收到的罰單,仍是警員職權範圍內可罰的,並非因連先生與警員爭執拒簽,而加重處罰。
連先生若不服交通裁決所裁罰,可於收到裁決書隔日起二十天內,向轄區地方法院交通法庭聲明異議。尤其讀者有全程錄影,可提做證據交法官裁決。而讀者認為警員取締有誤,當場表明態度,同時拒簽,未來訴訟時較有利。
記者鄧玉瑩採訪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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