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烏龍通訊行害約談 可求償
2008年11月29日蘋果日報
讀者ALAN問:
我十月初突被警方以侵占罪約談,因警方不肯透露案情,我只好請律師陪同前往(一小時陪訊費五千元),到案後警方要求看我的手機,並質問我手機在哪裡撿到的,但我的手機明明是半年前在專賣店買的,警察不信,說我的手機序號與今年六月某小姐報遺失的手機序號一模一樣,叫我趕快承認是撿到的。
幸好當初購買時紙盒還在,我趕忙拿來證明清白,後來才知道報案的小姐今年三月在同一家通訊行跟我買了一模一樣的手機,但她的手機遺失時,她打電話回通訊行問手機序號,結果通訊行誤將我的序號給了她,導致我被約談還花了兩萬元律師費,請問我能向誰求償彌補錢財跟心理的損失?
律師歐翔宇答:
警察是依法約談當事人,並沒有構成違法,要請求民事賠償,不太可能,但通訊行將讀者所購買手機的序號,及個人資料給了那位遺失手機的小姐,致使這位小姐向警察局報案後出現烏龍。通訊行可能會因為其故意或過失,不法地洩露顧客資料給他人,而侵害了讀者的權利。
限約談內工作損失
因此讀者可依《民法》第一八八條第一項規定向通訊行求償,但求償的範圍應該是限於讀者被警察約談時間內工作上的損失,至於律師費則不包括在內,因為畢竟律師是自己請的,與通訊行的侵害沒有直接的關係。
記者王吟芳採訪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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