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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會上工15天辭職 僱主仍須給薪
出版日期於:2008-12-02
律師張瓊文答: >請辭工作並未規定要本人提出,也可由代理人代為提出,只要確定表達清楚即可;《勞基法》第十六條規定,工作三個月以上一年未滿者,終止勞動契約需在十日以前預告,因您只工作十五天,所以沒有十天預告的限制。 >再依《勞基法》第二十六條規定,僱主不得預扣勞工工資作為違約金或賠償費用;縱使您的請辭...... 詳原文
陳家都是賊
發表於 2008/12/03 01:22:58AM  IP:123.240.98.*** 回覆此留言
顧主應有肚量!
五人以上公司,應以其僱工或所屬團體或所屬機構為勞健保投保單位,
不知您的公司是否有五名以上員工.........
======================================================

這條法令好像近年已經改了:只要是營利事業,不分幾名員工,
一律加保!

小山
發表於 2008/12/02 07:45:27PM  IP:123.194.177.*** 回覆此留言
上工15天辭職 僱主仍須給薪
樓下!!你好像就是當事人的那個店長喔...
心虛才不敢自己請辭啦
發表於 2008/12/02 11:44:16AM  IP:118.161.172.*** 回覆此留言
上工15天辭職 僱主仍須給薪
心虛才不敢自己請辭啦,最惡劣的是當天藉故不來上班,從此失蹤找不到人,直到領薪日媽媽出面代領薪水...
DALALA
發表於 2008/12/02 10:59:19AM  IP:61.66.29.*** 回覆此留言
上工15天辭職 僱主仍須給薪
是沒錯啦~ 的確有權力可要到15天的薪水...

但可以去要薪水~ 辭職居然要家人代勞~

實在不合理.. 自己講比較有誠意吧! 畢竟店長錄取的是你 而不是妳的家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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