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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會上工15天辭職 僱主仍須給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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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版日期於:2008-12-02 |
律師張瓊文答: >請辭工作並未規定要本人提出,也可由代理人代為提出,只要確定表達清楚即可;《勞基法》第十六條規定,工作三個月以上一年未滿者,終止勞動契約需在十日以前預告,因您只工作十五天,所以沒有十天預告的限制。 >再依《勞基法》第二十六條規定,僱主不得預扣勞工工資作為違約金或賠償費用;縱使您的請辭...... 詳原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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