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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務機要費案
陳水扁、吳淑珍、馬永成、林德訓、陳鎮慧於陳水扁擔任中華民國第10任、第11任總統期間,即自89年5月20日起,至95年8月31日止,利用請領國務機要費之職務上機會,共同侵占、詐領國務機要費新台幣(下同)1億415萬2395元,其詳如下:
侵占國務機要費部分:
陳水扁、馬永成、林德訓及陳鎮慧竟與吳淑珍自89年5月20日起至95年8月31日止,由陳鎮慧分別以總統辦公室主任馬永成、林德訓名義領據領得機密費共計1億5944萬4578元,交由陳鎮慧保管。惟自89年7月間起至95年8月底止,陳水扁、吳淑珍、馬永成、林德訓、陳鎮慧僅將上述所領得機密費之部分因公使用,其餘則作為玉山官邸及陳水扁家人含吳淑珍、陳致中、黃睿靚、陳幸妤、趙建銘之日常私人開銷,而侵占之,金額總計為新台幣1912萬4078元。
陳鎮慧所保管之機密費除因公使用及供私人開銷後仍有較多之剩餘時,吳淑珍即於每年年度終了後或不定期,指示陳鎮慧將所保管之機密費現金由總統府搬運至玉山官邸交給吳淑珍而侵占之。其中89年度現金結餘為1135萬9966元、90年度現金結餘為1278萬748元及91年度現金結餘1373萬514元,均由陳鎮慧陸續於翌年年初搬運至玉山官邸交付吳淑珍而侵占之。另陳鎮慧分別於92年5、6月間、93年5月7日、94年8月16日、94年11月29日及95年3月10日,受吳淑珍指示,自其保管之機密費現金中分別交付吳淑珍新台幣500萬元、500萬元、330萬元、20萬元、600萬元而侵占之。總計由陳鎮慧直接將機密費以現金轉交予吳淑珍侵占之金額共計新台幣5637萬1228元。
89及90年度陳水扁等人自非機密費撥充至機密費領用之金額分別為630萬及562萬3708元,嗣於91年4月間,審計部至總統府查核90年度國務機要費支用情形後,審計部認基於依相關規定全部國務機要費之支用、報結,應全數檢附原始憑證始可列報,認總統辦公室前此每月將國務機要費半數以出具領據方式領出使用之作法不符規定。
陳水扁、吳淑珍竟與馬永成及陳鎮慧共同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所有,基於詐領非機密費及行使職務上登載不實文書之概括犯意,由馬永成擬定犒賞清冊之名單及金額,指示陳鎮慧未經清冊上總統府及官邸同仁同意而私自偽刻印章,盜蓋於上開犒賞清冊上,共計以此方式詐領國務機要費中非機密費新台幣663萬8000元。
以「他人消費付款而取得之統一發票」(下稱「他人發票」)及「已付款之統一發票」詐領國務機要費:
陳水扁、吳淑珍、馬永成、林德訓及陳鎮慧以上開虛偽犒賞名義詐領非機密費後,竟另行起意,明知非機密費依「支出憑證處理要點」第三點「各機關員工向機關申請支付款項,應本誠信原則對所提出之支出憑證之支付事實真實性負責,如有不實應負相關責任」之規定及總統府多年來慣例,非機密費部分請領時必須檢具包括收據、統一發票或相關書證之原始憑證,亦即以請領者有實際支出為必要,竟共同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所有,基於詐領非機密費及行使職務上不實登載文書之概括犯意聯絡,利用請領國務機要費之職務上機會,自91年7月起,由吳淑珍連續蒐集第一家庭成員含其本人、陳致中、陳幸妤、其女婿趙建銘平日消費所取得之發票,另向不知情之親友施麗雲等索取他人發票。總計自91年7月間起至95年3月間止,由陳水扁、吳淑珍、馬永成、林德訓及陳鎮慧等人依上揭方式共同利用職務上機會詐取之非機密費共新台幣2740萬252元,且其等行使變造買受人統一發票之行為使總統府會計處人員登載不實之支出事項於職務上所掌之支出傳票等公文書上,均足以生損害於政府財務管理之正確性。

龍潭購地案
86年間達裕公司將持有之桃園縣龍潭鄉及平鎮市八張犁段868號等229筆土地及同段381-1號等267筆土地,合計約190公頃,投入巨資開發為「龍潭科技工業園區」 (下稱龍潭工業區)。詎開發後招商失利,達裕公司因此累積龐大債務,財務狀況逐年惡化。辜成允接手達裕公司經營時,為解決達裕公司之巨額債務,只能出售龍潭工業區土地,尋求資金解套。故自91年間起,辜成允即委託辜仲諒四處找尋仲介及買主,其中蔡銘杰因從事土地開發及建築業,亦受辜仲諒之委託。蔡銘杰認有資力購買如此龐大工業區土地之人必為大企業或大財團,遂赴總統官邸,請總統夫人吳淑珍運用其人脈介紹買主,並表示事成後可以給仲介佣金2億元,惟因吳淑珍亦無法順利覓得買主,因而終止。
事因92年7月1日達裕公司發生連續跳票事件,辜成允財務狀況急速惡化,約有86億元債務待清償。
92年8、9月間經辜仲諒再向蔡銘杰詢問龍潭案土地無法出售之問題何在,蔡銘杰即請辜仲諒安排與地主辜成允會面,俾了解該土地之現況。同時蔡銘杰亦向辜仲諒表示:龍潭案土地市價高達90億元以上,依一般仲介行情計算,佣金應在新臺幣4億元。辜仲諒遂安排蔡銘杰與地主辜成允見面,了解龍潭工業區土地現況。
距蔡銘杰前往拜會辜成允後不久,因蔡銘杰帶蔡銘哲前往辜仲諒辦公室,商談有關本件土地仲介事宜,其間蔡銘哲聽聞其等二人提及:達裕公司願提供4億元佣金以出售龍潭工業區土地解決財務危機。復因蔡銘哲經常出入官邸,甫自吳淑珍處得知:廣達電腦股份有限公司為響應陳水扁政府兩兆雙星科技政策,預計投資1000億元,以其子公司廣輝電子股份有限公司名義,擬興建3座TFT-LCD液晶面板廠及2座次世代面板廠,有於93年2月1日前覓得50公頃以上之科學工業園區土地建廠之需求,蔡銘哲遂開始思索如何將兩案結合。經詢問友人得知,廣達公司雖曾分別至桃園縣觀音鄉之「桃園科技工業區」及達裕公司「龍潭工業區」勘查,惟因二者均屬民間所有私人開發之一般工業區土地,非政府所有並管理之科學工業園區土地,且廣達公司基於建廠成本考量,不欲自行購地;而北部科學工業園區土地業已用罄,故廣輝公司之建廠用地,仍懸而未決。蔡銘哲因此思及,龍潭工業區為已開發完成之工業區土地,面積達50公頃以上,可供廣達公司立即建廠之需,如可由政府向達裕公司租購,並納編為科學工業園區,既可符合廣達公司於93年2月1日在科學工業園區設廠之需求,又可同時解決達裕公司財務危機,為兩全其美之方案,因此始有本件龍潭工業區納入新竹科學園區由國家價購之方案。


蔡銘哲謀定後,即於92年9月間請蔡銘杰安排與辜成允會面,並親向辜成允簡報上開方案。辜成允因面臨巨大債務壓力業如上述,且在達裕公司人員自行與廣達公司接洽售地之過程中,獲悉廣達公司在勘查北臺灣所有可供建廠之用地後,認為仍以龍潭工業區之面積、位址與水電供應最能符合廣達公司之需求,僅因非屬科學工業園區,致難以達成買賣合意。辜成允亦知,單憑達裕公司一己之力,勢必無法於一年內完成納入科學園區之所有法定程序,認蔡銘哲既已與科管局等業務主管機關建立聯絡管道,且其人脈確實可以直通陳水扁與吳淑珍夫妻,或有可能利用其政商關係在短期內促成此案,值得嘗試,遂基於對公務員職務上之行為賄賂之決意,同意支付4億元給蔡銘哲,委由其全權處理向相關公務員行賄事宜,惟要求蔡銘哲應達成下列事項:讓政府將龍潭工業區核定為「科學工業園區」;由政府向達裕公司協議價購土地;所有程序應在93年2月1日前或至遲在同年7月1日前完成,以配合廣達公司動土需求或達裕公司償債期限;蔡銘哲應定期向辜成允回報辦理進度以利管控。至於蔡銘杰,則因為不諳科學工業園區設置、納編之相關法令與行政流程,在介紹蔡銘哲、辜成允認識後,即退出本案,嗣後全案即由蔡銘哲負責執行並與辜成允聯繫。
92年9月間某時,蔡銘哲果依其與辜成允之上開決意,進入總統官邸向吳淑珍報告:可將廣達公司覓地建廠案與龍潭工業區土地仲介案結合辦理,滿足雙方需求,惟需:由行政院在93年2月1日前將龍潭工業區核定為「科學工業園區」,由科管局向達裕公司協議價購土地,廣達公司即得如願在該址設廠。因需在93年2月1日前辦理完畢,時程緊迫,且涉及數行政機關權責,故本案須仰賴吳淑珍請陳水扁以總統之職權,命各行政機關傾全力配合辦理,始能完成。吳淑珍因事前已從蔡銘杰處查證確知:事成後辜成允會給付4億元之賄款作為對價。復從蔡銘哲報告得知:此4億元之高額對價,已非蔡銘杰先前所稱單純仲介土地買賣之土地仲介費,而是其夫婦應負責使政府公權力介入推動龍潭工業區納編為「科學工業園區」,再由國科會編列經費收購後,始能獲得之對價。經吳淑珍考量此案如能順利推動,不但有該4億對價可得,復可將廣達公司投資案,作為陳水扁推動兩兆雙星科技政策之重要政績,有利於翌年競選總統連任,遂同意蔡銘哲所請,承諾願與陳水扁共同促成本案,並指示蔡銘哲作為與辜成允及相關業務主管機關溝通之聯絡窗口。從此陳水扁、吳淑珍、蔡銘哲等即共同基於對公務員職務上行為收受賄賂之犯意聯絡與行為分擔,推動龍潭工業區納入科學工業園區,再由政府價購土地之方案。
此後蔡銘哲即銜吳淑珍之命,於92年9月間之某時,向主管本案科學工業園區設置、納編之科管局長李界木表示:中央有意將達裕公司之龍潭工業區納入新竹科學工業園區供廣達公司設廠,並有意協助廠商取得土地,如可幫忙推動,事成後將可獲贈相當之酬金等語。李界木因日前曾接待吳淑珍以總統夫人身分參訪新竹科學園區,有蔡銘哲全程陪同在場,因此知悉蔡銘哲為吳淑珍之私人特別助理,因而了解蔡銘哲所指稱之「中央」即總統陳水扁及夫人吳淑珍。詎李界木為貪圖鉅額賄款,遂基於與蔡銘哲共同就其職務上行為收受賄賂之犯意聯絡及行為分擔,允諾蔡銘哲將以科管局局長之職務上地位配合辦理。嗣李界木隨即於92年9.10月起,要求科管局所屬同仁全速辦理,促成龍潭工業區納入科學工業園區,再由政府價購土地之方案。
蔡銘哲於前開辜成允交付之美金1198萬元賄款,陸續匯入郭淑珍帳戶時,即向吳淑珍報告4億元已在匯進指定帳戶中,請示吳淑珍如何處理賄款。經吳淑珍指示:「如果辜成允有答應給你及相關人賄款,你就拿」。蔡銘哲即向吳淑珍報稱:其需1億元打點相關人員。經吳淑珍同意蔡銘哲所求後,其中約1億元即歸陳水扁、吳淑珍夫妻所有;其餘1億元吳淑珍允由蔡銘哲統籌分配,其中3000萬元為李界木所得之賄款;其餘約7000萬元則歸屬蔡銘哲。

南港展覽館案
一、吳淑珍為中華民國第十、十一屆總統陳水扁 (任期自民國89年5月20 日起至97年5月19日止)之配偶;蔡銘哲為吳淑珍大學同窗友人蔡美利之胞弟,吳淑珍並允蔡銘哲對外以「總統夫人特別助理」自居。緣內政部營建署於92 年7月1日受經濟部國際貿易局委託辦理「經濟部南港展覽館新建工程」(以下簡稱南港案),工程總預算金額為新臺幣36億元,同年月22日為加速興建期程,採用統包方式,以最有利標辦理本件採購案。故內政部營建署乃依政府採購法第52條第1項第3款、第56條第1、4項及採購評選委員會組織準則第2條:「機關為辦理下列事項,就各該採購案成立採購評選委員會:... 二、本法第56條規定之評定最有利標或向機關首長建議最有利標」之規定應成立評選委員會,訂定招標文件之評選項目、評審標準及評定方式,並辦理廠商評選,決定得標廠商,故此評選委員具有決定得標廠商之重要權力。依採購評選委員會組織準則第6條規定,評選委員會之委員名單,於開始評選前應予保密;參酌政府採購法第34條第1項規定,機關辦理採購,其招標文件於公告前應予保密。故辦理本件採購案之內政部及內政部營建署公務員,對於已圈選確定之評選委員名單及廠商資格限制等公文書,在招標文件公告前不得洩漏,而有保密之責,合先敘明。
二、詎力拓營造股份有限公司 (設臺北市中山區松江路162號4樓,下稱力拓公司)董事長郭銓慶(所涉行賄罪嫌,由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另案偵辦)為使力拓公司取得南港案,在得知蔡銘哲與當時之總統夫人吳淑珍熟識後,竟基於對於公務員違背職務行為期約賄賂之故意,於92年7月1日至同年9月19日間之某日,向蔡銘哲表示力拓公司有意承包上開標案,請蔡銘哲透過吳淑珍向相關公務員行賄為力拓公司取得該標案,並表明在本案招標公告公布前,需取得內政部已圈選確定並保密之外聘專家學者評選委員名單 (下稱評選委員名單)及投標廠商資格限制等兩份公文書,藉以評估投標之可行性,並以前述之評選委員名單先行賄賂評選委員,俾其等將力拓公司評選為最優先議價及得標廠商,吳淑珍如能為力拓公司取得上開兩份公文書,將在力拓公司得標後給與吳淑珍本件總工程款新臺幣36億元百分之二點五之賄款,約計新臺幣9000 萬元作為對價等語。
蔡銘哲遂基於與郭銓慶共同對於公務員違背職務行為期約賄絡之犯意聯絡,於92年9月19日前之某日,由蔡銘哲獨自前往臺北市重慶南路2段3號之總統官邸,又稱玉山官邸,向吳淑珍報告上情,並告知郭銓慶願意支付約總工程款百分之二點五之賄款,惟其代價需在本案招標公告公布前,為力拓公司取得已圈選確定之外聘專家學者評選委員名單與廠商招標資格限制等2份公文書,俾利力拓公司取得標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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柯4海
發表於 2008/12/13 01:48:38  IP:220.137.190.***
四大弊案 起訴書 犯罪事實摘要

扁珍犯案有罪! "蘇建和結夥殺人案" 同樣有罪! 不容以人權為名 , 糟蹋司法公正!

Bing
發表於 2008/12/13 01:25:42  IP:75.85.16.***
四大弊案 起訴書 犯罪事實摘要
假如勝選的是謝長廷

...
中中
發表於 2008/12/12 23:48:32  IP:59.117.192.***
四大弊案 起訴書 犯罪事實摘要
太超過了....
一家都是犯罪集團
台灣的悲哀∼還有人挺了
要用重典∼以正視聽
ko
發表於 2008/12/12 23:28:55  IP:76.30.84.***
四大弊案 起訴書 犯罪事實摘要
扁珍涉嫌洗錢的狀況,起訴書裡檢察官寫的一清二楚,最誇張的是93年跟94年兩年間,有時候忙到一天得轉兩筆,就連聖誕節前夕也不休息,94年1月到8月期間只有3月跟5月暫時沒動作,其餘時間幾乎天天都是洗錢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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