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銀行公會通過 雷曼債和解條件
2008年12月12日蘋果日報
【廖珮君╱台北報導】在金管會要求下,銀行公會昨召開理監事會通過和解雷曼債的9大狀況,需與投資人和解或主動提供慰問、補償金等,此舉恐讓全體銀行合計最高賠償金額達400億元。
銀行公會理事長張秀蓮說,只要符合和解9大狀態,銀行端需主動規劃和解方式,惟此和解範圍僅限「尚未贖回」的雷曼債,也強調,該9大和解僅是原則性範圍,相關個案仍依各銀行以情節輕重判斷處理。
僅是原則性範圍
符合的資格條件為1.雷曼商品年限,投資人年齡超過75~81歲(男75歲、女81歲),未有發行人中途買回機制。2.投資人買雷曼債時已超過70歲,也沒股票購買經驗,學歷國中以下。
銀行部分,1.雷曼債在發行前已跌破下檔保護,沒通知投資人2.未定期寄送有關資產淨值對帳單3.更換發行機構為雷曼、投資人在9月15日雷曼破產前,未能贖回4.廣告商品DM誤導投資人或理專代簽5.與投資人風險屬性不符,最後是個別銷售案件經金檢有缺失及其他具體事證顯示銀行不當銷售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