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消基會:10%服務費於法無據
2009年03月23日蘋果日報
個人權益
國內不少餐飲業者習慣外加百分之十服務費,但這項收費項目只是業者單方擬定的定型化契約條款,消費者文教基金會董事李鳳翺表示:「收服務費根本毫無法令根據」。台中市政府消保官洪誌宏則說:「業者若要加收服務費,須先主動告知消費者,結帳時才說,消費者可拒付」。
自助式竟也仿效
李鳳翺說,收取一成服務費已變成國內餐飲業的陋規,業者或是消費者也認為是一種約定俗成的消費項目,早期在高級餐廳內屬必然消費,現在有部分需由顧客自己動手拿取食材,毫無服務可言的自助式吃到飽餐廳,竟也仿效收服務費。消基會去年公布一項針對北中南二十九家餐廳調查更顯示,其中十五家收取服務費,但卻只有兩家有口頭告知及張貼訊息。
洪誌宏表示,業者若要加收服務費,一定要獲得消費者認同,因此須盡主動告知義務,「業者若未在用餐前盡到告知義務,而是在結帳時才向顧客收取服務費,就不具有約束消費者的效力,消費者當然可以選擇拒付」。
記者王煌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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