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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侯柏青╱台北報導】中年男子邱惟中去年十月六日在台北車站等電聯車要回中壢,他穿外套掩護在月台打手槍,射精在手上,再順手甩精液甩到前方候車女子的裙子上,被控性騷擾。但台北地檢署認為,邱男身體未觸碰被害人,與《性騷擾防治法》的成罪要件不符,不起訴,且打手槍沒人看見,不論罪。
爭議案例
勵馨基金會執行長紀惠容昨得知此事大呼「離譜」!她認為把精液甩在別人身上,檢察官卻不把被告繩之以法,也許於法有據,卻不符合社會觀感,但也應偵辦是否涉及公然猥褻罪。律師張景源也認為,火車月台是公共場所,即使遮著衣服打手槍,仍算是猥褻動作。
同名噴精狼巧合犯案
而巧合的是,三年前桃園也有個中年噴精狼叫邱惟中(四十四歲),當時他在中壢火車站,見一名張姓女子貌美身材好,在月台打手槍後射精在她的裙子,被害人轉身發現對方還抓著抖動的生殖器淫笑,張女母親則表示,女兒已是第三次被如此侵犯,懷疑是同一人所為。
桃園地檢署後來依公然猥褻起訴全案。雖兩案有犯嫌同名、年齡相仿及地緣關係,但台北地檢署強調,昨被不起訴的邱惟中沒有前科。
警方調查指出,去年十月六日晚上,邱惟中在台北車站第三月台的候車處等搭電聯車南下中壢市。他看見年輕女被害人在等車,於是站在被害人背後四十公分處,右手深入褲檔自慰並以外套掩護,稍後射精在右手上,並用灑水姿勢把精液甩向被害人裙子背後,隨即上車離開。
被害女子供稱,她坐上電聯車後,友人發現她的裙子上有不明液體,她拿濕紙巾擦拭黏黏的液體,懷疑是精液,她沒看到誰犯案。但警方根據月台監視畫面找到男子邱惟中,認定他把右手掌上的精液塗抹在被害人裙子,將他依《性騷法》移送法辦。
辯稱未刻意塗抹精液
邱惟中供稱,他打完手槍後,並未塗抹對方裙子,只有甩精的動作,且未刻意針對被害女子甩,還向檢方說,想跟被害人道歉;被害女子庭訊時則表示,不知道邱男如何把精液沾黏到她的裙子上,但心情憤恨。
檢方認為,因無法證明邱惟中用手直接觸摸被害人,所以罪嫌不足不起訴。
月台甩精示意圖
邱惟中在月台打手槍,射精在手上,他順手一甩,結果把精液甩到前方女子裙子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