薪資調整 須經勞資雙方協議
2009年03月04日蘋果日報
讀者蜜蜂人:
我先前在某電子公司擔任員工,前年開始,公司從我們的固定薪資提出四千元作為績效獎金,未經員工同意就執行,一方面減少雇主應支付的百分之六勞退基金,另一方面用所謂績效獎金,來評斷我們表現是否良好。請問,公司未經員工同意就減少固定薪資是否違反《勞基法》?如今裁員的資遣費,是否包含所謂的績效獎金?
律師刑建緯答:
依照《勞基法施行細則》第七條規定,無論公司對您職位的調動、工作內容或工作地點的變更,任何與當初約定的工作條件有所不同之處時,都應該經雙方合意變更勞動契約。
績效獎金可算工資
由您來信所敘,公司預扣薪資做為績效獎金,是上述條文第三款關於工資調整或計算有關的事項,自應經過雙方的合意決定,畢竟所謂的績效獎金,也有可能經評估後,受雇人無法取得的情形,相對於原本每月固定可得的月薪而言,恐有變相減薪之嫌。
依《勞基法》第二條第三款對於工資的定義,勞工因工作而獲得的報酬,包括工資、薪金及按計時、計日、計件以現金或實物等方式給付的獎金、津貼及其他任何名義的經常性給與等都算。績效獎金是依工作表現給付,自應包括在工資內,可以計入平均工資。
而依《勞基法》第二條第四款規定,平均工資的算法是指事由(如資遣)發生的當日前六個月內,所得工資總額除以該期間的總日數所得的金額,您可據此推算可請求的遣散費金額。
記者鄧玉瑩採訪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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