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頁社會法律追緝 》被冤下毒 10天內須提抗告
社會總覽

點閱()

留言()

剪貼()

轉寄()

列印

新聞快訊

不具名讀者問:
一年半前我在加油站打工,當時有個陽光兒動作很慢,有幾天,他吃飯都是一粒一粒夾,因客人反應廁所很髒,我跟他說,吃完快打掃,之後還半開玩笑說:「吃快點,不然在你便當裡加料。」未料下班後他爸打電話來,問有誰說要在他兒子便當裡加東西,說他兒子掛急診,食道被鹼性清潔劑所傷,造成腐蝕性損傷胃糜爛。
他爸媽告我傷害、恐嚇,少年法庭法官勘驗監視器、傳加油站同事、測謊,後來判我假日輔導訓誡,認定我下毒。陽光兒的父母請求民事賠償三百五十二萬,但明明沒做的事,被判訓誡跟假日輔導已經覺得很衰了,竟然還被求償。

律師蘇哲科回答:
少年法庭裁定你假日輔導訓誡,即代表刑事已認定你「下毒」,你須在十天內提出抗告,提出新證據,推翻少年法官認定,證明你沒有在陽光兒的便當裡加料。雖刑事的效力不會拘束民事,你仍可向民事法官主張沒有「下毒」,但刑事部分成立犯罪,對你遭民事求償相當不利。

可估算合理償金
建議你除了可設法尋找對你有利的新證據,證明清白之外,在民事部分也可估算陽光兒提出的賠償金額是否合理,進行答辯。按理,對方提出的賠償可能包括勞動能力減損、醫療費和精神慰撫金等,你都可詳加了解,主張金額是否過多。
◎記者許淑惠採訪整理

讀者如有法律問題需要解答,歡迎來信
e-mail:[email protected]
地址:(114)台北市內湖區行愛路141巷38號《蘋果日報》法庭中心法律信箱
傳真:(02)6601-6400 法律意見僅供參考

.
馬上登入使用
留言
暱稱
主題
內容
驗證碼
請輸入左方驗證碼
輸入留言後,我們會公開您的IP位址前三組數字,請謹慎發言!
輸入字詞:
選擇語言:
生活情報
林志玲與大小S等藝人將消費券捐作慈善用途,請問剛領到消費券,你會怎麼使用?
1. 很過癮!領到的第一天就花完了!
2. 一半捐出來做善事,另一半用來辦年貨
3. 準備上網抽機票及優惠旅行方案
4. 已經交給爸媽,自己沒用到
5. 消費券像大富翁的假錢,用起來很怪
←上一題 擁三億元土地糟黑道逼賤賣地,地主舉家逃2年。你的看法是? ...
更多
壹蘋果網絡(台灣) 壹蘋果網絡(香港) 台灣壹週刊 刊登廣告 網站導覽 聯絡我們
@2008 Next Media Interactive Limited.All rights reserved.
英屬維京群島商壹傳媒互動有限公司 版權所有 不得轉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