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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冤下毒 10天內須提抗告
2009年01月16日蘋果日報
不具名讀者問:
一年半前我在加油站打工,當時有個陽光兒動作很慢,有幾天,他吃飯都是一粒一粒夾,因客人反應廁所很髒,我跟他說,吃完快打掃,之後還半開玩笑說:「吃快點,不然在你便當裡加料。」未料下班後他爸打電話來,問有誰說要在他兒子便當裡加東西,說他兒子掛急診,食道被鹼性清潔劑所傷,造成腐蝕性損傷胃糜爛。
他爸媽告我傷害、恐嚇,少年法庭法官勘驗監視器、傳加油站同事、測謊,後來判我假日輔導訓誡,認定我下毒。陽光兒的父母請求民事賠償三百五十二萬,但明明沒做的事,被判訓誡跟假日輔導已經覺得很衰了,竟然還被求償。
律師蘇哲科回答:
少年法庭裁定你假日輔導訓誡,即代表刑事已認定你「下毒」,你須在十天內提出抗告,提出新證據,推翻少年法官認定,證明你沒有在陽光兒的便當裡加料。雖刑事的效力不會拘束民事,你仍可向民事法官主張沒有「下毒」,但刑事部分成立犯罪,對你遭民事求償相當不利。
可估算合理償金
建議你除了可設法尋找對你有利的新證據,證明清白之外,在民事部分也可估算陽光兒提出的賠償金額是否合理,進行答辯。按理,對方提出的賠償可能包括勞動能力減損、醫療費和精神慰撫金等,你都可詳加了解,主張金額是否過多。
◎記者許淑惠採訪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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