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控人誣告 須有故意捏造事證
2008年12月12日蘋果日報
台北春捲問:
我開車經過巷口,突然一輛摩托車衝出來,幸好雙方緊急煞車才沒撞到,但對方連人帶車滑倒,我問他要不要叫救護車,他卻開口要我賠他修車費用,我認為不是我的錯,沒理他就走了。之後卻收到傳票,說我涉嫌肇事逃逸、過失傷害,幸好最後不起訴,我越想越氣,朋友說我可以告對方誣告並求償,是這樣嗎?
律師林言丞答:
春捲要告對方誣告罪並求償,勝算不大。依法誣告罪的成立要件,必須是原告的申告內容,完全出於憑空捏造或者虛構,若只是缺乏積極證據,使被告因此獲不起訴,或原告誤以為被告有犯罪嫌疑,並不構成誣告罪。
也就是說,並非任何不起訴的案子,被告都可以反過來控告原告誣告,必須看原告是不是明知被告沒有犯罪,還故意提出告訴。
以春捲的案例來說,若你那天根本沒開車經過那個巷口,或對方在距離你一百公尺的地方自己摔倒,他明知你沒有撞到他,卻為了找個倒楣鬼出錢幫他修車而告你肇事逃逸、過失傷害,那麼對方就犯了誣告罪。
須經勘驗釐清
另一種情況是,雙方在巷口差點撞到,對方在緊急煞車的瞬間無法確認真相,但他的認知是有被春捲撞到,即使經過檢察官勘驗,春捲的車子完全沒有擦撞跡象,無法證明春捲肇事,不過,對方也並非憑空捏造車禍,這種情況下,誣告罪很難成立。
記者丁牧群採訪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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