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朱小姐在北市萬大路租一層公寓,事後經鄰居告知,才得知竟是凶宅,嚇得立即搬出,她要求房東須退還租、押金及支付替公寓更換新燈具和鎖頭的費用卻遭拒,痛罵房東:「非常不道德。」對此,房東的代理人呂先生坦承確未告知,但僅願退還租、押金,不支付其他費用。消基會表示,朱小姐更換屋內設備,已增加房屋價值,依法可要求房東支付相關費用。投訴組
朱小姐表示,11月初她在網路上看到一則萬大路一樓公寓出租訊息,2房1廳月租才1萬元,於是迅速前往看屋,由房東代理人呂先生出面接待,她只匆匆看過客廳,未詳細檢查2間房間,就因價格很低,立即與呂先生簽訂租賃契約,一周後入住,並支付一個月租金及押金2萬7000元。她同時更換屋內燈具、門鎖等,但在清理打掃時,發現其中一間房間,到處都有斑斑血漬,「就像個命案現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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屋主坦承發生過命案(紅框處),但只願退租、押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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只願退還租押金
朱小姐說,衣櫃、門把、牆壁,還有浴室牆壁,都有乾掉的血漬,看得她心裡直發毛,她四處向鄰居打聽,才知這層公寓3年前曾發生命案。
朱小姐氣得痛罵呂先生未事先告知,並表示不願繼續承租,要求退還租金及押金,另要求支付購買燈具及換鎖費用,但呂先生卻拒絕。
對此,房東代理人呂先生表示,他只是代理人,對於自殺事件完全不知情,是朱小姐事後告知,他再向房東詢問,才確定3年前曾發生過命案,但屋內血跡,應是前一任房客退房前留下,與命案無關。
而因未在第一時間告知,房東自認理虧,所以願將租、押金全數退還,但對於朱小姐要求支付燈具及門鎖費用,則無法接受。
消基會:可求償
消基會董事李鳳翱律師表示,《民法》僅規定,買賣房屋時,賣方若隱瞞凶宅訊息,買方購買後可要求解約,但對租賃房屋卻無相關約定,房東若未主動告知,並無法約束,而朱小姐搬家時產生的運費,雖無法向房東求償,但仍可就增加房子價值部分,如重新更換鎖頭、燈具等,要求返還。
崔媽媽基金會執行主秘黃琡珺說,雖法律上未規定,但房屋是不是凶宅,是個重要的消費資訊,房東應主動告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