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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決分析
被逼賣淫的三名年幼姊妹接客百餘次,狠母灌輸她們賣淫是幫家裡賺錢,致三姊妹逐漸接受性交易,讓法官對六名嫖客量刑時,無法審酌《兒少法》中「違反意願」部分從重量刑,僅能依「嫖客條款」《刑法》第二二七條的合意性交、猥褻罪,對嫖客處三年十個月到六個月不等徒刑。
普通嫖客無法從重
律師蘇正信說,三稚女無奈接受賣淫幫家賺錢,普通嫖客僅能依《刑法》第二二七條之一規定,對未滿十四歲男女性交者,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徒刑,對未滿十四歲男女猥褻者,處六個月以上、五年以下徒刑,這也就是合意性交、猥褻未成年罪。
判刑二十年的嫖客兼仲介許源,是三姊妹剛入火坑賣淫時的嫖客,又仲介賣淫,承審法官才對他分別依《兒童及少年性交易防制條例》的媒介未成年性交易、加重強制性交、強制猥褻等,共計判處二十年徒刑。
台南地檢署襄閱主任檢察官李靜文說,許源被判處重刑,主要是他在一段時間內連續犯同一罪,由於數罪併罰的最高刑度,《刑法》已從原來的二十年,提高為三十年,所以當初檢方才會求刑三十年,法官判處二十年也算合乎社會期待。記者辛啟松
嫖客吃官司案例
2008/08/14 台南縣一對14歲國中情侶因缺錢,男友說服女友賣淫,由老鴇姚雅芳載到賓館接客。
結果:法官判老鴇3年半,嫖客周德宗1年4月,獲減刑為8個月。
2008/05/27 台北縣謝姓男子和15歲少女性交易,事後把手機號碼給少女,被警方逮個正著。
結果:法院判謝6個月。
2006/01/13 南投縣張姓女子因3萬元債務,逼14歲女兒賣身,債主奪走少女初夜。
結果:南投地院判惡母8年半,判債主3年2月。
資料來源:《蘋果》資料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