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治總覽
陳水扁禍不單行,被中選會以2004年申報競選經費不實的偽造文書罪為由,函送地院偵辦。
在台灣連市井小民都了解,沒有人誠實申報競選經費。不但總統候選人、立委、縣市長及議員的競選都不可能誠實申報。一個無法奉行或沒有人奉行的法律,如何存在呢?政治獻金也是。
積非成是行之有年
阿扁涉嫌犯的罪,除了洗錢案,其他所有的都是很多政客一直在犯的,而且行之有年,大家積非成是,視而不見。例如,國務機要費(或特別費),企業家的獻金等等。歷來機要費和特別費常被移做非公務用途,早已是歷史共業。而企業家只給扁獻金嗎?他們是冷灶熱灶都燒,兩邊壓寶,而且數十年來給國民黨頭頭的絕對超過給阿扁的。這是只辦阿扁之所以引起部分人反感的原因。
但是,不能說別人也一樣就證明阿扁無罪,犯法就是犯法。挺扁者抱怨以前李登輝、連戰也虛報競選經費;可是阿扁當總統時為什麼不舉證給檢察官偵辦?等自己被起訴時才抱怨?國務機要費和金主們的政治獻金(賄賂)也是,阿扁做為公民,本來就有義務舉報非法的官員,可是擔心殃及自己而為前人掩飾,等到自己被起訴時才懊悔莫及,怪誰?
所以,機要費、特別費、政治獻金、競選經費申報等法條都要修改,以反映現實,並使其可運作;否則立法從嚴,執法從寬,就形成今天這個法無權威的窘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