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頁政治專欄 》法務部的偏執與反智(曾文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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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聞快訊

易服社會勞動取代入監,好大德政。如果我是法務部長,也可能提出這種政策,當個濫好人。雖然別人會罵「濫」,但至少還是個「好人」。


曾有人說:「與其花錢蓋監獄,不如蓋學校。」照此邏輯,我國因少子化現象,學校漸漸供過於求,相信不久的將來,治安應該就會大好,犯罪終將消失無蹤,是嗎?

監獄仍為必要之惡
97年3月14日《美國之音》報導,美國皮尤研究中心報告顯示美國現階段有230萬人在監,約全國1%人口;我國至97年10月止收容6萬3370人,約全國0.25%人口。除了台灣人善良本質外,別無他因。
而96年7月底,《中華民國罪犯減刑條例》執行,大體將有期徒刑1年6月以下之受刑人均送出監,輕、中度犯罪人口都幾乎釋收了,當時我國的受刑人仍有5萬3844人,這些可以輕易釋放嗎?刑罰、監獄仍為必要之惡吧?
按刑罰的科處以受刑人再社會化與社會秩序恢復為最高指導原則。法務部現在要就易科罰金、罰金易服勞役、拘役或罰金易以訓誡及原不得易科罰金而宣告6月以下有期徒刑者,均納入社會勞動易刑處分修法範疇,當然要符合上開原則,並具備可行性;否則基層檢察官不免要懷疑法務部主事者的能力。
法務部認為這些人進入監獄執行「不僅造成監獄人滿為患,增加國庫負擔,更可能沾染惡習,社會復歸困難,產生諸多流弊。」但:
一、監獄不免有受刑人舊欺新、大欺小之「次文化」存在,惟此為監獄行《刑法》第三章必須解決的問題。法務部拿這當理由,只讓人有卸責之感。
二、短期自由刑,一下子就過了,何有復歸社會之困難?監獄行《刑法》第34條規定易服勞役者,在監獄外作業。前項易服勞役者監外作業辦法,由法務部定之。就是要讓易服勞役者白天在社會工作,避免脫節,晚上仍須回到監獄,由國家看管,以達刑罰目的。
但是,從82年7月28日修正公布本條以來,法務部從未訂定辦法,易服勞役者仍混雜受刑人中一同作業。經過15年了,法務部一直怠忽職守。本職沒做好,又要修?修了做得好嗎?
三、德國現行《刑法》43條、施行法第293條有規定罰金易服社會勞動制度,可制裁。但2004年提出的6月以下易服社會勞動服務草案,始終未完成立法,為什麼?台灣如何可以冒進。

應邀地方團體與會
四、尤其,法務部在97年8月22日提出反對「重罪得易科罰金」說帖,對於立法院提議最重本刑雖然超過五年,但法院宣告6月以下有期徒刑之罪仍得易科罰金修法意見,表示不符刑罰理論。如今卻說同類犯罪,可以易服社會勞動。太矛盾了。
說白了,法務部是為了節省經費,擬疏解現行監獄擁擠狀況,卻不願說服立法院建監獄的必要性,而要讓社會「自然」解決犯罪人刑罰問題。真可怕!
不可否認法務部易服社會勞動制度確實有高深理想,但「刑罰權」為國家高權,如果委任民間,民間人士即成為委任公務員,有《貪污治罪條例》適用可能,民間恐怕會嚇到。另外,我懷疑民間機關可以執行那每年無法易科的3萬多人。因此,法務部該盤算的執行主力應該是各地方自治團體,自治團體才知道哪些角落最需要勞動服務。
但是,法務部始終未廣邀地方自治團體召開公聽會,就想制定法律,可行性顯然不足。尤其,97年12月5日法務部召開學者及檢察官、法官等實務界人士公聽會,與會人士多採反對意見。想不到法務部開開會,做做樣子,仍然準備下周修法。偏執,反智,把我們當傻子!


作者為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主任檢察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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喬治說連這樣議題的地方都有人穿牽拖
發表於 2008/12/23 19:49:55  IP:123.195.5.***
法務部的偏執與反智(曾文鐘)
又見到穿著牽脫的人出現在這裡
什麼議題老兄您都可以扯上扁家 請問您這個國家只有扁家人是國民嗎?還有若沒有犯罪怕人查幹嘛!!不做虧心事不怕三更鬼上門!!
0016
發表於 2008/12/23 15:14:19  IP:210.241.107.***
法務部的偏執與反智(曾文鐘)
很多案子..人民選擇不上訴...因為..法官的道理..不是人民的道理...官僚..混蛋...
0456
發表於 2008/12/23 14:33:25  IP:192.192.47.***
法務部的偏執與反智(曾文鐘)
法官判決..理不直氣不壯...監獄執行起來..犯人..好人居多...就曾有過..獄政工作公務員..心甘情願嫁給犯人的.....這等官僚司法...人民可不可悲.....
台獨禽獸都是喜歡民進黨執政時那種會幫忙掩護貪污吃錢的法務部的啦
發表於 2008/12/23 09:04:27  IP:114.46.147.***
台獨禽獸都是喜歡民進黨執政時那種會幫忙掩護貪污吃錢的法務部的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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