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精選遠銀遭爆個資 要客別亂講
出版日期於:2008-09-09
8月下旬,台中市刑警大隊偵五隊在中市漢口路一棟公寓內,查獲30歲嫌犯陳政祺涉嫌偽造新版身分證,並起出大批工具、半成品,及100多張身份證影本等個人資料。陳政祺當時向警方供稱,這些物品是一名綽號「阿洲」...... 詳原文
違反個資法規定之損害賠償及其他救濟
發表於 2008/09/09 11:51:33AM  IP:210.63.239.*** 回覆此留言
遠銀遭爆個資 要客別亂講

個資法

第十七條 公務機關保有個人資料檔案者,應指定專人依相關法令辦理安全維護事項,防止個人資料被竊取、竄改、毀損、滅失或洩漏。

第二十六條第一項 第十二條、第十三條、第十五條、第十六條第一項及第十七條之規定,於非公務機關準用之。

違反個資法規定之損害賠償及其他救濟:
依個資法第二十八條準用第二十七條規定:銀行(即非公務機關)違反本法規定,致當事人權益受損害者,應負損害賠償責任。被害人雖非財產上之損害,亦得請求賠償相當之金額;其名譽被侵害者,並得請求為回復名譽之適當處分。前二項損害賠償總額,以每人每一事件新台幣二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計算。但能證明其所受之損害額高於該金額者,不在此限。基於同一原因事實應對當事人負損害賠償責任者,其合計最高總額以新台幣二千萬元為限。

個資法第五章 罰則

第三十三條 意圖營利違反第七條、第八條、第十八條、第十九條第一項、第二項、第二十三條之規定或依第二十四條所發布之限制命令,致生損害於他人者,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台幣四萬元以下罰金。

第三十八條 有左列情事之一者,由目的事業主管機關處負責人新台幣二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罰鍰,並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者,按次處罰之:
  一、違反第十八條規定者。
  二、違反第十九條第一項或第二項規定者。
  三、違反第二十三條規定者。
  四、違反依第二十四條所發布之限制命令者。
  有前項第一項、第三款或第四款之情事,其情節重大者,並得撤銷依本法所為之許可或登記。

資深國際金融法律學者
發表於 2008/09/09 11:49:05AM  IP:210.202.64.*** 回覆此留言
遠銀遭爆個資 要客別亂講

卡戶若無損失也可求償

【昝世昌╱台北報導】消基會財務金融委員會召集人郭尚義昨表示,信用卡持卡人因發卡組識資料外洩遭受波及,即使未造成財產損失,也可依《電腦處理個人資料保護法》向發卡銀行請求損害賠償,並可委託消保團體向銀行進行集團訴訟。

至少可獲一千二百五十元

依據《電腦處理個人資料保護法》第二十七條規定,被害人雖非財產上之損害,亦得請求賠償相當金額,以每人每一事件二萬至十萬元計算,但同一原因最高賠償總額以二千萬元為限。郭尚義說,依此推算,國內約一萬六千名持卡人受波及,至少都可向發卡銀行求償一千二百五十元。

台北市消保官黃鈺生表示,持卡人最弱勢的地方在於無從得知自己的卡是否資料外洩,消費者的自保之道,就是暫時不要用可能有問題的信用卡。黃鈺生說,持卡人也可依《消費者保護法》求償不具體損失,包括用卡不便利性。

(蘋果日報2005.6.22)

以公平正義守台護民,何其壯烈
發表於 2008/09/09 11:44:04AM  IP:210.202.64.*** 回覆此留言
遠銀遭爆個資 要客別亂講

6家金融機構於借貸契約不當約定加速條款共罰620萬元

  行政院公平交易委員會於本(96)年2月8日第795次委員會議決議,遠東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下稱遠東銀行)、臺灣新光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下稱臺灣新光銀行)、台灣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下稱台灣人壽)、三商美邦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下稱三商美邦人壽)、華僑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下稱華僑銀行)、香港商東亞銀行有限公司(下稱東亞銀行)等金融機構於借貸契約不當約定加速條款,違反公平交易法第24條規定。該會除命上開事業應立即停止違法行為外,並分別處遠東銀行新臺幣110萬元;臺灣新光銀行新臺幣110萬元;台灣人壽新臺幣100萬元;三商美邦人壽新臺幣100萬元;華僑銀行新臺幣100萬元;東亞銀行新臺幣100萬元罰鍰。本次計處分6家事業,總罰鍰金額合計新臺幣620萬元。
摘自(公平會新聞稿/民國 96 年 02 月 08 日 第 1 則)

6銀行訂不當加速還款 共罰720萬
黃筱珮/台北報導
公平會調查發現,有半數以上的金融機構訂定不利於借貸人的「不當加速條款」,簡而言之就是設定一些不合理的條件,要求借貸人加速還款。公平會第一波處分6家金融機構,罰金達720萬元,並要求金融機構改善,保障借貸人的權益。
公平會發言人周雅淑表示,公平會今年2月起主動調查110家金融業者有關借貸契約內容妥適性,已調查45家,發現6家有不當約定加速條款或要求遵守不確定概括條款,分別是幸福人壽被處分130萬元、中國人壽100萬元、興農人壽130萬元、大都會人壽100萬元、國泰世華銀行150萬元及新竹商銀110萬元。
公平會副主委余朝權表示,這是屬於消費者重大權益的民生議題,如再犯,未來不排除處1千萬元罰鍰。
另外,公平會持續調查65家金融業者是否涉及不當約定加速條款,余朝權透露,金融機構有6、7成都採用不當的加速條款,對借貸人非常不利。
周雅淑表示,若借貸人有債信不良的情況,金融業者採取「加速條款」,也就是加速債務期限的手段,確保債權,並非完全不可以;但是若是不合理的情況迫使借貸人必須提前還款,則是影響交易秩序,違反公平法。
消基會金融消費委員會召集人郭尚義則強調,太多銀行擅自訂定不當的加速條款,早已為人詬病。例如某銀行的借貸契約中寫著「本行主觀認為借款人的信用貶落時,即可要求加速還款」,若是借款人被減薪時,很可能就被認定為信用貶落,對借款人非常沒保障。

感謝正義公益新聞資料來源(2006.12.15  中國時報)

全球金融消費者守護者
發表於 2008/09/09 11:41:04AM  IP:210.63.239.*** 回覆此留言
遠銀遭爆個資 要客別亂講

終止中國信託商業銀行(遠東銀行)等22家銀行及3家信用卡公司委託標準財信管理股份有限公司之委外催收作業

金管會日前與經濟部聯合查核金融機構所委託之40家委外催收公司財務及業務狀況,查核結果發現標準財信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內部會議紀錄所揭露之教戰技巧,涉有不當恐嚇內容,該案業經經濟部移送調查局偵辦中,為保障消費者權益及維護銀行健全經營,金管會爰依「金融機構作業委託他人處理應注意事項」第9點規定發函與該公司訂定委外催收契約之中國信託商業銀行、國泰世華銀行、台新銀行、第一銀行、華南銀行、玉山銀行、台北富邦銀行、中國國際商銀、日盛銀行、花旗銀行、美國運通銀行、香港上海匯豐銀行、新竹商銀、台北商銀、華泰商銀、聯邦銀行、遠東銀行、彰化銀行、安泰銀行、寶華銀行、上海銀行、高雄三信、友邦信用卡公司、大來信用卡公司、聯合信用卡中心等共22家銀行、3家信用卡公司依上開規定終止委託標準財信管理股份有限公司之催收作業。

資料來源(金管會新聞稿/民國 95 年 03 月 16 日)

台灣第一正氣勇士
發表於 2008/09/09 11:39:06AM  IP:210.202.64.*** 回覆此留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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遠東國際商業銀行因違反銀行法第七十四條之一規定,經金管會依銀行法第一百三十條規定處以罰鍰一百萬元

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今日依銀行法第一百三十條規定對遠東國際商業銀行違反銀行法第七十四條之一暨財政部九十一年十二月十二日台財融(一)字第○九一○○五四二一八號令之規定,處以罰鍰新台幣一百萬元。

  遠東國際商業銀行於九十三年二月二十六日投資買入該行監察人擔任董事之公司股票,經核與銀行法第七十四條之一授權訂定之「商業銀行投資有價證券之種類及限額」第四點有關商業銀行不得投資於該銀行負責人擔任董事、監察人或經理人之公司所發行之股票、新股權利證書、債券換股權利證書、公司債、短期票券、基金受益憑證及固定收益特別股之規定不符。

(金管會/重大裁罰公布/2004.12.14)

整理整頓金融法紀
發表於 2008/09/09 11:35:26AM  IP:210.63.239.*** 回覆此留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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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新銀行對客戶資料處理程序之內部控制核有疏失,經金管會核處罰鍰新台幣200萬元,並暫停核發新信用卡

一、 裁罰時間:96年5月17日(金管會第149次委員會議通過)

二、 受裁罰之對象:台新國際商業銀行

三、 裁罰之法令依據:銀行法第129條第1項第7款及第61條之1第1項第2款

四、 違反事實理由:該行信用卡客戶之申請書、推薦書等資料遭外界披露,資料外洩之事實明確,經查該行對客戶資料處理程序之內部控制確有疏失,核違反銀行法第45條之1第1項之規定。

五、 裁罰結果:

(一) 依銀行法第129條第1項第7款規定,核處新臺幣200萬元罰鍰。

(二) 自裁處書送達後二日起,暫停台新國際商業銀行核發新信用卡至少1個月,並於該行相關客戶資料保護改善計畫完成,經由該行內部稽核單位及外部獨立之內部控制查核機構出具查核報告,報金管會核備後再予解除。

六、 其他說明事項:

(一) 本案該行信用卡客戶資料外洩,顯見其對客戶資料保護相關程序仍有缺失及改善空間,惟審酌該行於本案發生後積極配合調查並提出改善措施,經綜合考量,以銀行法第129條第1項第7款處新臺幣200萬元以上1000萬元以下罰鍰之規定,核處新臺幣200萬元罰鍰。

(二) 金管會重申所有金融機構應加強客戶資料之安全控管措施,避免進行與職務無關之客戶資料查詢,同時宜訂定外部單位調閱客戶資料之標準作業程序及標示接觸資料單位之識別方法,以明責任,俾維護客戶權益。

金管會新聞稿/最後更新日期:中華民國 96 年 05 月 17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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