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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申報薪資不實 可求償
2009年03月14日蘋果日報
葉小姐問:
去年九月我到某公司上班,十二月底被無預警資遣,公司說會開立非自願離職證明,但我卻先收到九、十月的國民年金繳費單,才發現工作期間,公司沒幫我投保勞保,也沒提撥勞退金,後來公司雖幫我繳年金,離職證明卻拖到農曆年前一天才收到,但我的薪資是三萬五千元,證明書卻只開兩萬元。
後來我向就業服務站申請失業給付,服務站查無投保勞保記錄,打電話問公司,公司表示一月五日已為我加保,但事後服務站卻回覆資格不符,理由是公司在二月九日才幫我投保,而依規定申請失業給付後必須有十四天等待期,否則就不能請領失業給付。請問我該怎麼辦?
律師王怡惠答:
依《勞動基準法》第十六、十七條規定,公司應該給付您十二分之四個月資遣費及十天預告期間工資;如果您符合《就業保險法》第十一條第一項一款有關勞工請領失業給付的資格,應可領取六個月的失業給付及職訓生活津貼。
拒賠可向勞保局檢舉
若因公司申報薪資以少報多及投保勞保疏失等因素,使您權益受損,您可依《就業保險法》第三十八條規定,請求公司賠償全部損失,如果公司拒絕賠償,您可向勞保局提出檢舉,勞保局會對公司科處高額罰鍰,另可向縣市政府勞工局申請勞資爭議協調,若仍協調不成,只有走上訴訟一途,您可向當地法院提起民事損害賠償訴訟,爭取自身權益。
記者蘇恩民採訪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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