接案拒修瑕疵 定作人才可扣酬
2009年03月07日蘋果日報
讀者Amy問:
前些日子我自己接文案來做,交稿後對方公司自行校正稿件,但卻以此為由苛扣報酬,只付給我約定費用五千元的四成。我要求依承攬交件單所約定的酬勞支付,但該公司稱承攬契約上有註明他們有權調整報酬,拒付未付的三千元。請問我是否有權對該公司提出任何主張?向地方區公所聲請調解有用嗎?或是直接告進法院?
律師丁昱仁答:
若承攬契約並無重大瑕疵導致無效,或有其他瑕疵得以撤銷的情形,則應先以雙方所簽訂的承攬契約內容為準,來判斷雙方的權利義務關係。所以該公司主張承攬契約上註明他們有權調整報酬,想必應是契約有載明才是。
金額僅三千須調解
若讀者與該公司所簽訂的確為承攬契約而非其他類型的勞務契約(如委任、僱傭等),依《民法》第四九三條、第四九四條規定,工作若有瑕疵,定作人必須先定相當期限請求承攬人修補,若承攬人不修補,則定作人得自行修補後向承攬人請求償還必要費用,或是請求減少報酬。
因此該公司扣下三千元的理由,有可能是修復瑕疵的必要費用,或因瑕疵而減少報酬。
不過不論是哪一種,前提都是該公司要先請求讀者修復而讀者拒絕才行,若不符合此前提要件,或非前述兩種原因,便無理由苛扣報酬。
由於爭執金額僅三千元,依《民事訴訟法》規定屬於強制先行調解的案件,因此先向區公所聲請調解是一個快速、經濟又有效的方法,也是必經途徑。
◎記者郭芷余採訪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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