墾丁夏都 沙灘車害童截趾
後輪鏈未加安全罩 2業者判賠51萬
2009年03月05日蘋果日報
【王吟芳、鄧玉瑩╱連線報導】因電影《海角七号》暴紅的墾丁夏都酒店,驚傳房客受傷判賠案件!楊姓婦人四年前帶三歲女兒去度假,乘坐夏都提供房客遊玩的沙灘車,該車帶動後輪的鐵鏈竟未裝安全蓋,導致後座女童不慎右腳遭捲入,整排腳趾部分截肢,二審昨判夏都及沙灘車業者連帶賠償五十一萬餘元確定。
釀成憾事
住台中縣的楊婦昨不滿說:「本以為夏都這麼有名,一切一定合法,沒想到在那裡(指夏都的沙灘)騎沙灘車根本就是違法的,付出的的代價太大了,對女兒好歉疚!」楊婦女兒則難過說:「現在我不能跑步、下樓梯,沒玩過球類也不想運動,因為腳趾頭會不舒服。」
腳踏板無固定裝置
夏都公關經理邱顯順回應表示,事發後夏都已禁止使用沙灘車,也尊重法院判決結果。夏都酒店是墾丁鬧區最貴的飯店,即使淡季選擇海景雙人房,一晚也要七千元左右。高雄高分院判決指出,楊婦在二○○五年一月間,透過電視購物購買「夏都三日遊」,行程中包括兩張沙灘車使用券,她帶著女兒入住隔天,就前往沙灘區使用沙灘車,不料卻發生憾事。
合議庭查出,該沙灘車帶動後輪的鐵鏈靠近坐墊下方右側,竟有部分沒有安全護罩遮蓋,且腳踏板也沒有固定雙腳的裝置,民眾在沙灘上騎乘時身體會劇烈晃動,而女童僅三歲且是後座乘客,無法知悉前方路況適時控制雙腳保持平衡,右腳因此伸入座墊下遭鐵鏈夾傷,夏都及出租沙灘車的業者未確保提供服務的安全性,應依《消保法》負連帶賠償責任。
楊家事後求償三百九十三萬元,二審判准二十二萬餘元醫療費、一萬五千元看護費及五十萬的精神慰撫金等,合計共七十四萬兩千餘元。
家長有過失須擔責
不過,合議庭認為楊婦未注意墾丁國家公園內根本不能從事這種活動,且未注意到業者標示的使用須知,沒加強注意小孩安全,本身應負三成責任,因此判決夏都與沙灘車業者連帶賠償五十一萬九千餘元確定。
沙灘車傷童示意圖
楊婦帶女兒騎沙灘車,未料帶動後輪的鐵鏈沒安全蓋,女兒右腳整排腳趾前端被絞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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