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頁社會法律追緝 》住院理賠 須以保險契約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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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聞快訊

讀者曾小姐問:
我父親從二○○○年開始投保某家人壽公司,去年三月兩度中風造成右側肢體偏癱並領有重度殘障手冊,三月到九月間的住院保險理賠也都有順利核發下來。但九月二十七日後,壽險公司卻不再理賠,理由是他們認為我父親的情況,做門診復健即可,故不再給予住院理賠。
但都是醫生診斷確認父親須住院治療,且父親都是住健保病床,我認為壽險公司是選擇對自己有利的方式理賠,甚至要求家屬簽署切結書,承諾日後不再申請理賠,請問壽險公司可以選擇性理賠嗎?要求我們簽切結書合理嗎?

律師邱靖貽答:
保險理賠條件應以讀者父親與保險公司間簽訂的保險契約內容為準,申領保險金額所應檢附的相關文件,保險契約也應有明確規範。從讀者來信所述,主要爭議應在於住院治療對您父親是否屬於必要的治療方式,而涵蓋於保險理賠範圍內。
若經醫師診斷確認讀者父親需要住院治療,保險公司不可遽然否認其必要性,讀者父親也無義務簽具日後不再申請理賠的切結書。建議您父親就此可向診斷醫師了解住院治療的必要性,並請診斷醫師出具相關證明文件,以請求保險公司理賠。

可向消基會求助調解
若讀者與保險公司間的保險理賠糾紛無法順利解決時,讀者可向消基會、消保官、保險事業發展中心等單位申訴,請求協助調解,若無法達成共識,可再循民事訴訟途徑處理。
◎記者郭芷余採訪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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