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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月10日本報曾報導《太扯 政府5千短期工領嘸薪》,日前又接獲受僱交通部花蓮港務局的短期工反映,希望在年前先領一月份薪水,過個好年,但港務局不同意。對此,花蓮港務局表示,短期工是排班制,須月底結算上班天數才能於下月初發薪,預發薪資有執行困難。專家指出,港務局做法合理,但應可研擬彈性方案,紓解勞工困境。投訴組
花蓮余先生說,去年11月底起他參加花蓮縣港務局的短期促進就業措施,擔任短期工,工作型態是排班制、日薪800元,下月10日領薪水,去年11、12月份的薪水他都已經領到。
港務局:再商討
1月份適逢傳統農曆年節,開銷比平常大,余先生又聽說公務員1月初就已領到當月薪水,他希望能比照同單位的公務員先領薪,港務局卻說無法比照辦理。他認為,就算1月份的薪水不能全部先發放,但應可結算他到1月中止已完成的上班日數,將半數薪資先發放,但港務局還是不同意,「為什麼公務員在過年前預發1月的薪水,我們(短期工)就不行!」「叫我們這些短期工怎麼過一個好年?」
對此,花蓮港務局副局長謝成鈞表示,公務員的薪資發放方式是在月初發放當月薪水,但短期工是屬排班制,須結算當月工作日數後,才在下月領薪。
至於是否能提早發放1月份的薪水,他無奈地說:「如果先給薪,勞工因故突然不做了,該怎麼辦?」若是勞工真的有困難,能否在年前預支薪,謝成鈞表示,須與人事單位再商討才能決定。
僱主做法不違法
工人立法行動委員會總幹事賴香伶指出,一般做法確實要等月底結算短期工上班日數後,才能發放當月薪資,港務局做法未違反《勞基法》規範,但可以有更彈性的做法,讓勞工提前領薪紓困。
台北大學公共行政暨政策學系助理教授陳耀祥則說,以僱主身分來說,花蓮港務局不違法,但農曆年節是華人習俗中重要的傳統節日,港務局若能在行政裁量範圍內,給短期工方便,「讓他們先領薪資,更能符合促進就業措施這項政策照顧失業人口的目標。」
短期就業 爭議事件簿
2009/01:花蓮港務局短期工希望年前預發一月份薪水,卻遭拒絕。
2009/01:教育部及高雄縣戶所近5000名短期工兩個月未領薪,部分被要求先墊繳勞健保費及勞工退休金。
2008/11:台中市政府教育處與戶政事務所的百餘短期職缺遭傳內定。
資料來源:《蘋果》資料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