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遭解僱 認股權須依契約而定
2008年12月23日蘋果日報
讀者金先生問:
本人數天前遭國內知名科技公司資遣,亦即非自願性離職,之前在職時曾與公司簽過員工認股權憑證合約書,合約中說明,認股權憑證之有效存續期間從認股權憑證發行日起之六年。當時公司口頭告知,若自願離職,此認股權利即失效,然而公司資遣本人時,並未說明有關認股權利部份要如何處理,請問:本人是否可要求公司予本人行使認股權利?
律師謝錫深答:
法律未規定依習慣,無習慣依法理,只要不違反公共秩序、善良風俗或強制規定,依當事人契約自由之規定,當事人得就契約內容為約定,供雙方遵守。所以如何行使認股權利,須視雙方契約內容而定。
寄存證信函要求履約
而就你來信所言,應尚未完成認股,且還在契約有效期限內;所以請你檢視雙方契約書內容,若有約定員工離職,認股權利即失效,那不論自願或非自願離職,即喪失認股權權利,但非自願性離職無法認股的損失,可向公司請求損害賠償。
若契約內容無特別約定,原則上並不因離職而失效,雖依你來信所說,當年公司有口頭告知:「若自願離職,此股權即失效」,可推定契約內容並無離職即失效的條款。建議你可先寄發存證信函,向公司要求行使認股權權利,若公司拒絕,可先透過調解,調解不成,再向法院提出民事訴訟要求履約。
記者許淑惠採訪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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