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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訴組╱新竹報導】罰單上到案日期看起來像11月101日,民眾認定是10日到案,實際上卻是1日,因此得多付罰金。開單的新竹縣竹北警分局表示是警員將上方欄位的字,筆劃寫到下方欄位,讓民眾誤以為「1」,會要求警員改進。學者表示,警員書寫潦草,造成民眾誤解,須改進。
民怨:真是擾民
張先生表示,10月17日他騎機車違規紅燈右轉,遭警方現場攔檢告發,他發現罰單到案日期是11月101日,認為是10日到案,沒想到當天前往監理站繳交罰鍰600元時,卻被告知到案日應是1日,因逾期再加罰400元。他抱怨,「警察罰單寫得亂七八糟,害我多罰錢,還得自行申訴,真是擾民。」
記者察看罰單,發現地址欄位的字,一筆豎的筆劃,寫到下方到案日期欄位,看起來的確會讓人誤以為是「101」日到案。
對此,竹北警分局五組長曾國銘表示,是警員書寫過於潦草,在寫地址欄時,把「新」字龍飛鳳舞的寫到下方到案日期的欄位,且筆劃還倒勾,再加上寫的到案日期是01,導致看起來像101日,會要求警員書寫整齊。他也提醒,現場攔檢開單的到案日期為告發隔日起算15日內,逕行舉發則是收到罰單後的30日內。
銘傳大學公共事務學系助理教授陳朝建表示,101日屬於明顯錯誤,依照《行政程序法》規定,民眾可向處分機關申請更正,但至於是否能因此免除逾繳責任,仍須法院來認定,建議民眾提出申訴,甚至向法院聲請異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