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頁社會法律追緝 》賣車位未履約 可強制賠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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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竹小D問:
今年二月我向某甲買車位,因車位產權尚未與某甲房屋分開,他承諾之後會將車位產權分割過戶給我,雙方便開立買賣合約,我也將車位價金付清。最近他說房屋銀行貸款有問題,產權無法分割,於是我要他開立與車位價金相同金額的本票;目前本票到期,狀況仍未改變。
我買了車位後訂了一輛車,請問我如何要求他履行本票?對方若將交易款項退給我,是否可以告他詐欺,並請求賠償我訂車後因車位未過戶所造成的財產與精神損失?

律師丁昱仁答:
由於小D擁有某甲所開立的本票,因此小D可先向某甲提示付款,若某甲仍拒不返還價金,小D可向付款地的法院聲請本票裁定,確定後再依該本票裁定向法院聲請強制執行某甲的財產,由其財產直接取償,不必經訴訟程序。
由於某甲事後才發現因為貸款問題無法將車位過戶,所以雙方訂約時,某甲可能也不清楚會有這樣的問題發生,且若某甲後來主動將交易款項返還,則要告某甲詐欺罪就很難成立。

難請求精神賠償
最後,只有人格權受侵害且法律有特別規定,才能請求非財產上損害賠償或慰撫金,單純的債務不履行無法請求精神賠償。此外,本票強制執行所得金額只是已付款車位的價金,若小D買車後,因為某甲未履約而須另找停車位所支出的停車費,仍可向某甲求償。記者郭芷余採訪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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