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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訴組╱台北報導】北縣陳先生8月20日到招牌名為資訊人網際網路生活館的網咖工作,月薪2萬1000元,10天後遭解僱,僱主卻稱這10天是試用期,一天薪水500元,他認為不合理。台北縣政府勞工局表示,業者未依雙方所約定的2萬1000元月薪,按比例發薪給陳先生,已違反《勞基法》。對此,資訊人生活館表示,已接獲勞工局限期發薪的公文,將補差額給陳先生。
業者將補差額
「太惡劣!」北縣陳先生說,面試時店長告知月薪2萬1000元,他工作10天後遭解僱,卻只領到5000元。他認為薪水不符比例,向僱主反映,對方卻稱這10天是試用期,1天薪水500元,還辯「你不可能不知道吧!」他氣憤地說,店長根本沒告知試用期的問題,因雙方協調不成,他於是向勞工局及《蘋果》投訴。
對此,資訊人生活館負責人黃淑紋說,的確無告知陳先生試用期薪水多寡,但「我們也沒有說不補給」,已接獲勞工局限期支付餘額公文,她將會再支付2000元給陳先生。
北縣勞工局勞資關係科長陳淑貞說,僱主已與勞工約定月薪2萬1000元,應按照約定發薪,不得事後再擅自更改薪資金額,資訊人電腦生活館應給付陳先生的7000元,已發文限期資方支付,若僱主不補給,將依《勞基法》規定,處6000元以上、6萬元以下罰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