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佔車位9hr 被控竊佔
婦圖方便臨停「難定罪但可求付租金」
2008年12月24日爽報
女為圖方便停另一住戶車位,9小時後對方通知才移走,遭控竊佔「很無聊」,律師:臨時佔用難認竊佔,但所有人可要求支付租金。
本報訊
高市52歲薛姓婦人今年五月將位於住處大樓B1的車位,租給同社區34歲劉姓女子,每月租金2500元,之後兩人因繳費起糾紛,薛婦表明租約到9月14日止,不再租給劉女。
不料,9月20日清晨6時許,薛婦發現劉女的車又停在她的車位上,且通知劉女時未立即把車開走,薛婦拍照存證後控告劉女竊佔。
劉女昨到案說明,指她9月19日晚因提了很多東西,貪圖方便,將車停在離電梯較近的薛婦車位上,想先把東西拿上樓,再下來將車挪到她另租的車位,但到家後急著玩線上遊戲忘記挪。強調「對方跟我說時,我就馬上開走」,抱怨「才臨停9小時就告我,真的很無聊」。但訊後她仍被依竊佔罪嫌函送法辦。
律師表示,臨時佔用停車位,很難認定是竊佔,除非薛婦能證明劉女有長期佔用停車位的主觀犯意,而她也曾阻止劉女使用;但劉女停放他人車位有「不當得利」,薛婦仍可向劉女要求返還車位租金。
竊佔罪小檔案
.法條:《刑法》第320條,屬公訴罪
.犯罪事實:竊佔其實就是竊盜,但標的是土地或房屋等不動產;如標的為機車等動產則為竊盜
.刑責:5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500元以下罰金
資料來源:律師劉思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