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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洪紹欽╱台中報導】台中縣長黃仲生為鼓勵員工做好工作、清廉,前天自爆,有人為人事或其他事送錢向他行賄,若是當面他都拒收,若送到他家裡,他則透過秘書退還賄款。黃仲生此言昨引來員工質疑,指收受錢財應知會政風單位再退款,這是不良示範;黃仲生回應說是不想給對方難堪;中縣政風處長楊金埔則表示,沒收錢即不違法。
中縣府員工向《蘋果》記者透露,黃仲生前天在縣務會報上強調,他從事公務數十年來,向來以清廉自持,他還自爆他當年擔任梧棲農會總幹事時,有人說他會拿錢,他當時曾公開承諾:「只要有人提出證據證明我收錢,我若收一萬就賠十萬元。」
當面送錢會拒收
他擔任台中縣長後,也有一些人為了人事升遷案或要做一些事情,會送錢行賄他,若是當面送錢給他,他會當場拒收;但若送錢到家裡,家人誤收後,他會叫祕書去退錢並延宕處理關說案。
中縣府員工質疑,政風處常宣導有人送錢,應知會政風單位再退錢,縣長卻未如此做。黃仲生說,民選首長有人情世故考量,知會政風單位恐會給對方難堪。
律師郭隆偉說,縣長叫祕書退錢,只要未收錢即無刑責問題;送錢者則是行賄未遂罪,法律未規定縣長要強制檢舉送錢者;但有人行賄未知會政風單位,縣長可能違反公務員廉政倫理規範,應該檢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