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吳淑珍在庭上只認了國務機要費案的他人發票偽造文書罪,但否認貪污;對龍潭購地案也否認受賄,但承認收的是政治獻金;南港展覽館案則承認受賄;承認洗錢但表示扁不知情。

判有罪比無罪容易
這當然是扁珍全家的官司策略。認錯不認重罪,只選擇性認罪;扁不知洗錢,而陳致中夫婦則只負責洗錢,其他一概無涉。如果策略奏效,吳和兒子媳婦只有洗錢罪和偽造文書罪,都算輕罪;而扁因一概不知,同時吳的收受獻金並沒有證據證明與扁有犯意相連,那麼阿扁可以脫罪。
所以關鍵就在:政治獻金是否屬於賄賂;所得金錢是否與阿扁的行政有犯意相連;阿扁是否全不知道,或知道多少。這幾點關鍵需要證據來證明。司法不同於街談巷議,不能捕風捉影想當然耳。
對法官的挑戰不在於判處扁珍有罪,因為那很容易,現在扁珍幾乎已到全國皆曰可殺的地步;輿論也早已判了他們罪。對法官專業良知嚴峻的挑戰是,如果證據真的不足,是否有膽量冒天下之大不韙判扁無罪,或判扁珍輕罪?這不只是專業問題,更是勇氣問題。
比較複雜的是定義政治獻金的問題。如果賄賂和獻金分不清楚,將來所有的貪污都可以藉政治獻金之名脫罪。即使後來《政治獻金法》規定了額度,也可以用人頭方式化整為零,使賄賂雙方免於刑責。至於賄賂與犯意連結更難證明,而且由控方取證,更為不易。此外,由妻子出面收受獻金,老公不知,是否可以避罪?這次扁案的種種,已經教會了以後貪官員們更高明的欺敵掩護戰術。

檢須實證說服社會
這是我們為什麼呼籲通過「財產來源不明罪」的原因。財產的來源須由被告官員舉證,若無法說明多餘的財產來源即可治罪,使懲治貪污容易許多;而且無須證明犯意,使貪官的狡辯難以得逞。政治獻金一則有限額跟來源的規定,二則必須放進專戶接受稽核,只能用在選舉事務,專戶專用,不得移作他用。這樣才有可能懲罰到那些精明厲害的貪官們。可惜立委們怕壞了自己的「錢途」,用牴觸無罪推論的藉口搓掉了這項提案。
吳淑珍向社會道歉,但傷害已造成。現在只希望檢察官加油,找出確實的貪污證據,才能說服法官和社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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陳進興又來了
發表於 2009/02/11 14:28:55  IP:202.6.104.***
蘋論:扁珍戰術挑戰檢方能力
誰看過陳進興強暴殺人的
他為什麼被判死刑
請檢察官找出確實的證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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